公司本来就是一直运转不停的,在公司名称变更时,肯定存在众多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那么,在公司名称变更后,特别是股改(从有限公司变为股份公司)后,正在履行的合同是否还有效?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后期如果有问题再被追诉,是否可以?答案都是肯定的。因为仅仅是变化了公司的名称,公司的主体是没有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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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实务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在就《公司的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而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时并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问题是,如果没有工商变更登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当如何操作,该等***变更登记是否还存在可供公开查询的机构,其变更行为的公示公信又如何体现。
考虑到《公司的法》修改后对整体变更的操作缺乏具体规定及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要求律师对发行人创立大会及各发起人股东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等事项发表意见,且申报文件目录中要求将发起人协议作为申报文件进行申报,出于谨慎性考虑和参照过往案例的习惯,目前A股的市场披露的整体变更方案一般还是参照1993年《公司的法》的要求按股份公司发起设立的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