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价的分类之二
2.按运价制定方式划分
(1)***定价。是由***规定的船舶货物运价。适用于由军费开支和财政直接支出的军事、抢险救灾货物的运输价格制定,旅客和行李运输价格制定。***定价可分为以下两种:
①***定价。由***和水运主管部门制定并统一颁布。***一旦颁布,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往往是一定几年不变,过若干年后才作一次较大的调整。
②***指导价。由***规定货物的基准运价以及浮动幅度,企业在允许范围内根据运输市场的供求变化确定船舶货物运价。
(2)合同运价。又称为协议运价。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通过商定达成的运价标准,通过双方订立合同予以明确和按合同实施。这种运价的特点是随行就市,完全受市场供求关系的调节,出口到西欧物流,即在短时间内其价格水平会有较大的波动。
(3)运价表运价。也称班轮运价。水运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制定运价,编制运价表,辽宁出口到西欧,向社会公开,并按运价表的规定计收运费。这种运价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管较严格,采取报备制度,有运价变动的时滞限制和稳定期的规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特定减免税货物跟与保税货物的异同
(1)性质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际进口货物:针对三个特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的税收优惠措施;
保税货物:针对进境又复运出境的特点简化了海关税、证手续的一种制度
(2)前期准备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申领减免税证明;
保税货物:向海关备案,由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监管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解除监管(时效);
保税货物:根据去向不同分别办理相应的手续


铁路超限货物由线路中心线起分为左侧、右侧和两侧超限并按其超限部位和超限程度划分为下列等级:
(1)上部超限
由轨面起高度(以下简称高度)超过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和超级。
(2)中部超限
在高度自1250~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出口到西欧时效,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和超级。
(3)下部超限
在高度自150~125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二级和超级。
(4)其他超限
对装载通过或到达特定装载限界区段(简称特定区段,下同)内各站的货物,虽没有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出口到西欧货运,但超出特定区段的装载限界时,亦应视为超限货物。超限等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对超出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还没有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按照一级超限办理。
②对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应根据超出限界程度确定超限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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