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标准包括各级***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的***、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
附件四:《 ***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的公告》(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1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产品注册费;对进入***特别审批程序、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的***,免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发展改革委2020年2月6日
疫情防控期间,小规模***人征收率由3%降为1%后,应如何开具***?
答: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条规定,***小规模***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
***小规模***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小规模***人在完成***税控***软件升级后,***软件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将会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人可按规定选择正确的征收率正常开具***。为便利***人完成***软件升级,税务部门提供了“非接触式”的升级方式,***人只需在互联网处于连接状态时登录***软件,系统即可自动完成***软件升级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