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降低出口费用水平
要降低出口费用水平,首先,应加强外贸企业的经营管理。其次,加强对外贸易的服务性工作,如外运、保险、商检等,提高其水准,降低出口商品费用标准。第三,应努力扩大经营规模和出口规模,增加出口商品流通额。
出口费用水平的实力分析
某对外贸易公司,1993年度经营出口商品业务,全年支付运杂费23万元,装卸费8万元,出口商品库存挑选整理费4万元,包装费23万元、保险费5万元,仓储保管费3万元,经营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19万元,筹集出口商品收购资金所支付的利息以及银行手续费82万元;支付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13万元,向税务机关交纳的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税金;出口商品应分摊4万元;其他管理费用10万元。自营出口退税前成本4600万元,易货贸易出口总成本为1800万元。计算该公司全年出口费用水平。
经营费用=23 8 4 21 3 5 19=83万元
管理费用=13 4 10=27万元,财务费用=82万元
出口商品费用总额=经营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83 27 82=192万元
出口商品流通额=4600 1800=6409万元
超限货物运输的分类
在现实生活中,超限运输车辆主要以两种形式出现:一种是“大吨小标”,即车辆在出厂的时候核载吨位低于同品牌、同型号车辆应当核定的核载吨位;另一种是车辆改装,将小吨位的车辆通过增加车厢栏板、加大发动机动力等方式扩大车辆的实际装载能力。
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超限运输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单纯的几何尺寸超过规定值的超限运输,这种情况属于公路运输中的特种运输。
(2)单纯的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吨位但未超轴限的超限运输。一定量的超载客观上是难免的,而严重的超载则可能是主观故意。
(3)几何尺寸和载质量均超限的运输。这种情况对道路本身和交通安全均有很大的危害。
(4)超载又超限运输,是一种偷逃养路费款、牟取暴利的运输行为,是一种双重违规行为,同时也是超限运输管理中重点打击的对象。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按其适用范围分为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又称为涉外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其中,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适用于国内贸易所涉及的货物在国内陆路上用汽车、火车、非机动车辆进行的运输活动。在我国,将其进一步分为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则适用于国际贸易所涉及的进出口货物及外经济活动的物品,在跨越国界的陆路上进行的运输活动。在我国,将其进一步分为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而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则适用于国际贸易所涉及的进出口货物及其他外经济活动的物品,在跨越国界的陆路上进行的运输活动。在我国,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习惯上称其为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而且限于使用火车、汽车进行的运输活动,使用其他陆上运输工具从事的货物运输活动则不予承保。


(二)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适用于国际陆上货物运输的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分为陆运险和陆运—切险两个险别。
1.陆运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人在陆运险中,对下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因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或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损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陆运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保险责任以外,还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相同,按“仓至仓条款”确定起讫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