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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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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战略策划*先行者胜!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先行者胜!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原捷诚信通商标事务所)自1998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务实的服务精神、诚信的经营理念、快捷的服务质量”,为企业界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支持。业务范围涵盖:商标申请代理、专利申请代理、版权......

申请东莞专利

产品编号:2141909                    更新时间:2020-08-13
价格: 来电议定

深圳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主营业务:代理国内外商标注册、国内外专利申请、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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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关于审理专利***案件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
 

 

 
***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案件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年6月19日***高人民***审判***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公告 
《***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案件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6月19日由***高人民***审判***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等***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条 人民***受理下列专利***案件: 
     1、专利申请权***案件; 
     2、专利权权属***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案件; 
     4、***专利权***案件; 
     5、***他人专利***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案件。 
     第二条 专利******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和***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五条 因***专利权行为提起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 
     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有管辖权。 
     第七条 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人民***在上述案件实体审理中依法适用方法发明专利权不延及产品的规定。 
     第八条 提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九条 人民***受理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应当中止***,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认为不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人民***受理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不应当中止***,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受理的***发明专利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可以不中止***。 
     第十二条 人民***决定中止***,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人民***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第十三条 人民***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人民***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人民***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第十四条 2001年7月1日以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人民***受理的***专利权***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十八条 ***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他人专利的,人民***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可以依照***通则***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适用民事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人民***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二十一条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多不得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人民***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第二十三条 ***专利权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应当***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人民***受理的***专利权***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以前的有关***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审理专利***案件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
 
 
***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案件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年6月19日***高人民***审判***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公告 
《***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案件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6月19日由***高人民***审判***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等***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条 人民***受理下列专利***案件: 
     1、专利申请权***案件; 
     2、专利权权属***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案件; 
     4、***专利权***案件; 
     5、***他人专利***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案件。 
     第二条 专利******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和***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五条 因***专利权行为提起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 
     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有管辖权。 
     第七条 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人民***在上述案件实体审理中依法适用方法发明专利权不延及产品的规定。 
     第八条 提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九条 人民***受理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应当中止***,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认为不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人民***受理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不应当中止***,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受理的***发明专利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可以不中止***。 
     第十二条 人民***决定中止***,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人民***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第十三条 人民***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人民***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人民***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第十四条 2001年7月1日以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人民***受理的***专利权***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十八条 ***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他人专利的,人民***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可以依照***通则***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适用民事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人民***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二十一条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多不得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人民***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第二十三条 ***专利权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应当***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人民***受理的***专利权***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以前的有关***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联系人:陈小雄
直线电话:0755-8346051983461499013798476663
联系人:唐林桂
直线电话:0755-8346050213510950182
联系人:何广东
直线电话:0755-83460322  
***:0755-83460536 83461048
传真电话:0755-834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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