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想跟大家一起谈谈,单位职工想一次性补齐15年养老保险,然后办理退休的问题,是否可行?答:不可行,具体原因我们请继续往下看。
一次性补齐15年的社保,从政策层面上有限制
社保在立法时,考虑到一次性补缴社保办理退休,会对社保基Jin的领取产生冲击,产生不好的影响。所以国家政策层面会去限制。
退休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是可以补缴,但是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1个条件:你的缴费年限不能够差的太多;第二:你所在地的人保局有相关政策进行一次性补缴。
退休时没有交够15年,又差的太多,那该怎么办?
答:目前在我们国家,男同志是60周岁办理退休,女工人是50周岁办理退休,女干部是55周岁办理退休。如果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社保缴费年限不够,职工可以延长缴费,建邺社保缴纳,也可以选择一次性补齐,但是具体政策得根据当地的人保局规定而定。跟大家退休时缴费年限也有关系。

哪些人符合一次性补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深圳户籍且在本市已经建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自取得深圳户籍之月起至10月之前存在未参保时段的,可一次性补交10月1日后如何补,应该补多少
1.补交基数按照补缴时深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最di和最gao自行选择(现最di为2130元,最gao为22440元);
2.补交比例按补缴时深圳市养老保险相关条例执行,现总共为22%(其中个人部分为8%,单位是13%,地方补充养老为1%);
3.一次性补缴额为月缴费基数X缴费比例X一次性缴费月数,统一按月缴费基数之和的8%记入个人帐户;
比如说某参保人需补交60个月的养老保险,他选择按最di缴费基数补交,那么总共需要补交的费用为:2130X22%X60=28116元;其中进入个人帐户的钱为2130X8%X60=10224元,其他的钱进入统筹Jin;
新老政策有什么不同其实新的补缴政策和之前的老政策相比并没有明显变化,六合社保缴纳,但是在2017年10月1号以前补交,可以选择需要补交时段的最di缴费基数作为补交基数,但是需要缴纳利息 ,而新的补交办法要求按补交时的最di基数作为补交基数,补交的费用肯定会比较高,但是不需要缴纳利息 ,如果有需要补交的人,可在10月之前先到社保局计算一下按旧办法补交总费用是多少,再跟新规定比较一下,如果按旧办法补交的少,那就在10月前补交
什么?所有不缴社保的公司难道不都是拖去X一顿嘛?
比如之前我们提到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最终公司可都是吃不了兜着走的!
假如公司没有及时缴纳社保,员工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报销费用等都要由公司承担,社保,并且解除劳动合同时还能要求经济补偿金。
许多员工不想缴社保的原因也是花样的——
员工提出不缴纳社保后,万一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实际情况是:面对公司“不缴社保”的情况,在结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要兼顾地方司法解释及法Yuan裁判动向。
所以:根据各地的不同判例,公司也不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2014年1月,唐某到南通某公司工作,签订合同时,唐某出具了申请书明确不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12月唐某工作时左拇指末节骨Zhe,公司申请工伤后,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Yuan会鉴定唐某构成十级伤残。
2015年5月,唐某将公司告上法Yuan,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各项工伤待遇费用。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Yuan经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唐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出具了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书,该申请应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浦口社保缴纳,被告按申请书内容未为原告缴纳社保费用,视为同意原告放弃购买社保的要求。原告自身不愿缴纳社保费用不可归责于被告,被告不具有主观过错。原告在已选择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再以被告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情形的规定。
遂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支持了原告相关工伤待遇请求,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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