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介绍
随着我国加入 WTO ,必须***深入地融入世界经济大循环中,各项与贸易有关的活动必须在 WTO 的原则下进行。中国的认证制度将有重大的变动,以适应 WTO 的要求。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的“四个统一”,是我国***在入世谈判中所做出的郑重承诺,是我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质检总局和***认监委组建后即着手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
以下简要介绍有关消息供您参考。
2001 年 4 月经***决定,***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会统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对于***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由***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将于 200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
* 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 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废止 。
1. 强制性产品认证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
2. 哪些产品需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答:《***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33号)中的附件和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会联合发布的19类132种产品。第二批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认监委2004年第5号公告)3种产品。第三批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质检总局和***认监委联合公告2004年第62号)4种产品。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1)、电线电缆(共5种)
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3)、低压电器(共9种)
4)、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5)、电动工具(共16种)
6)、电焊机(共15种)
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8)、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 (共16种)
9)、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10)、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11)、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13)、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14)、安全玻璃(共3种)
15)、农机产品(共1种)
16)、乳胶制品(共1种)
17)、***器械产品(共7种)
18)、消防产品(共3种)
1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
1)溶剂型木器涂料
2)瓷质砖
3)混凝土防冻剂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1) ***探测器
1. 磁开关***探测器
2. 振动***探测器
3. 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2) 防盗报警控制器
3)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4) 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3. 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
答: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出口的剩余产品将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除非获得3C认证。
4. 对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有何限制?
答:凡列入《***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第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2003年8月1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凡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第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2005年5月1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凡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2005年10月1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5. CCC标志的含义是什么?
答:认证标志“CCC”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对于《目录》内的产品,“CCC”标志是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证明标记。
6. 强制性产品认证包括那些环节?
答:认证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7. 如何确定某种具体产品是否需要强制认证?
答:可以查阅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的适用范围及相关附件。另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会联合发布了2002年第60号公告:《***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如果对认证范围界定存在疑义,应向认监委书面询问,认监委负责答复。
8. 怎样提交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
答:申请人可以从访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网站:.cn,获取必要的信息、资料和表格,在线提交申请。或者按照网上公布的联系方式,直接与各产品认证处联系。
9. 从哪里能找到关于申请单元划分、送样数量的规定?
答:各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对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等做了详细解释,其内容包括:
1)适用的产品范围;
2)认证依据的标准;
3)认证模式;
4)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5)抽样和送样要求;
6)关键元器件清单;
7)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8)获证后的监督;
9)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
10)其他规定。
10. 谁可以作为《目录》中的产品的申请人?
答:《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目录》中产品的认证申请。
11. 当申请人为销售者或进口商时,有无附加要求?
答: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12. 申请人可否委托他人申请?
答:可以。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CQC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13. 申请时企业应提供哪些技术资料?
答:一般应提供以下文件:
1) 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 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 其它需要的文件。
5) CB证书及报告(如有)
具体内容参见各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4. 认证周期?
答:在一般情况下,CQC自正式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一到三个月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5. 获得《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
(2)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则;
(3)保证销售、进口的《目录》中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
(4)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
(5)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