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权利要求的依据有哪些
专利权利要求的依据
专利权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效力所及的发明创造范围。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论对专利权人还是公众都是非常重要的。正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能从***上真正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打击专利侵权行为,促进专利制度的健康发展,为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东莞商标注册,东莞专利申请,东莞版权登记,知识产权***服务,找腾锐更***
有形财产的保护范围以有形财产本身来确定,这一点人们并不陌生。与有形财产不同,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专利申请,其保护范围的确定有其特殊性。专利申请文件主要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等三大部分,顾名思义,权利要求书应当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又进一步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示保护的范围。”可见,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是由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本身的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特征及其组合构成了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确定了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也就确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即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载的内容。有经验的专利代理人通常先写好权利要求书,然后将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基本原文不动地搬到说明书,作为实施技术方案(即专利实施例)之前的对整个技术方案本质特征的概括,以避免说明书的内容不支持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应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仅是文字内容描述的一致,而且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特征,按照说明书所给出的技术方案还应能实现或达到。
专利权有何特点
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专利权。
地域性: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申请专利多少钱,仅在该国***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搞清楚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很有意义的,这样,我国的单位或个人如果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就不仅仅是及时申请国内专利的事情,而且还应不失时机地在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的其他***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的市场就得不到保护。
时间性:所谓时间性,万江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有拥有得***赋予得专有权只在***规定得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得专有权。至此,原来受***保护得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专利权的期限,各国专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一般在10-20年不等;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大部分***规定为5-10年,我国现行专利***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10年。
无形性:专利权是无形的,不少人往往把专利权的这一特点视为其保护对象--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其实无形性是专利权本身。否则如对商标来讲,其对象是图案,显然不是无形的。
什么是专利的申请日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在许多人看来,似乎从申请日到***日之间有一段专利保护的真空期,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审批期限往往长达3~5年,实际有效保护期似乎没有20年,诉他人侵权又必须在获得***并公告之后。但不能据此认为,专利的保护是以***之日起才真正有效,事实上,专利自申请日起就已起到了相应的保护作用,所不同的是专利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保护作用及不同的保护力度。
申请日保护期通常是指在申请未公开、未***公告这一期间。申请人从申请专利拿到受理通知书,确定了申请日和申请号时,事实上就已获得了相应的保护。
首先,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之前6个月内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况:在中国***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其内容的。且在申请专利前提交有交证明,则不丧失新颖性。此时,申请日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上述三种情况超过6个月的时限专利申请就丧失新颖性,换言之,就等于丧失了获得专利权的资格。他人在这6个月内申请专利不具有新颖性,而只有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申请人并提出声明和证明,才具备新颖性。申请日本身就是财产归属的界定日,谁拥有此项发明的专利权,谁就占据竞争主动权,这正是很有力的保护。
其次,对在申请日至公开日或***日这一时期实施相同的发明创造者,虽然不承担侵权责任,可是一旦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其必须停止实施,否则就会构成侵权,停止实施本身就会带来诸多损失,而且申请日为在先用权的产生划上了句号,只有在申请日之前做好必要的生产准备者才能享有在先用权,而且这种在先用权只能在原有的规模上进行实施,这对于专利的申请人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
再次,如果是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申请的人,这种情况往往是在双方的专利申请都未公开,彼此都检索不到对方是否申请专利时,那么,谁先申请,专利权就归谁。申请日在专利权的***后归属上所起到的关键作用是极为重要的,早一天财产归自己,晚一天财产可能就归了别人。这更加显示了申请日对于专利权的保护。
又次,申请日还可以作为申请外国专利的优先权日,同时也可作为本国优先权的优先权日。申请外国专利提出优先权要求,相对于申请外国专利之申请日可得到提前一年的申请日,他人在这一年中提出的申请将会被驳回,而本国优先权保护作用更为明显,即使原申请由于各种原因被驳回或被视为撤回,申请人仍可在原来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再次提出新的申请,并要求本国优先权,专利***,享受第1次申请的申请日。
***后,即便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未获得批准,但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已在专利文献上公开,他人在该申请日之后的相同申请也不能获得批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一种自卫,公开的申请没有***,对申请人来说也同样具有特定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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