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专利制度简介
日本专利包括发明(称作特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日本发明专利是指针对产品技术结构、方法、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改进所提出的新法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的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医1***和农1药发明专利有效期可申请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日本实用新型专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技术特征改进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无实质审查,一般申请日后6个月可***,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如果同为产品技术,则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发明专利还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自注册日起20年。所接受的申请语言只有日语。
日本专利制度历史概况
从1879年开始,日本***研究建立专利制度。近年来,日本对日本专利法作了多次修改,其中1993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是采用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无审查登记制度,即不再对实用新型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期限由以前的10年改为6年(1994年1月1日实施)。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法取消了公告制,把以前的专利权***前异议改为***后异议,缩短了审批和***的时间。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改法对专利收费作了新规定:取消以前的印花,直接交付现金。
日本专利类型
发明专利: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医1***和农1药可***多延长五年)。
实用新型专利:无实质审查,一般申请日后6个月可***,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日起6年。
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的保护期自注册之日起为15年。
日本专利审查制度
日本发明专利审查和中国发明专利审查类似,同样采用先申请原则;早期公开原则和请求审查原则。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需请求实质审查。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同样和中国新型专利审查类似,采用登记制度,无须实质审查即可获得专利权,5-7个月内准予注册,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日本专利制度的特点
一、日本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申请人须于提出申请前针对该新型的可注册性进行检索。如申请人未能履行此义务,其将无法主张该新型专利权。
二、日本的外观设计采用了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对某些具有局部特征的形态、形状,允许注册局部外观设计。如果运用这种新的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在注册了有特征的部分之后,遇到第三者采用了该有特征的部分,尽管整体不同,也能起诉其侵权。
三、计算机软件可在日本获得发明专利。
四、日本加速专利审查制度:
(1)是优先审查(preferential examination)制度,专利申请人或第三者都可以申请。
条件:
*已提交实审请求(可能同时提交了优先审查申请);
*该申请已被公布(公开);
*第三者正在实施权利要求的发明
(2)是早期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制度,只有专利申请人可以申请。
可在提申请同时提加快审查请求,***快可在6个月获得***,提加快请求要附加现有技术检索报告,此报告一般为专利代理人所做,知识产权局不提供检索服务,无规费,审查员受到请求和检索报告后进行检索和审查,是否能加快有风险。条件:
*已提交实审请求(可能同时提交了早期审查申请);
*还没有开始实质审查;
*及下列任意一种情况:
申请人或其被许可人正在实施或者在2年以内计划实施其权利要求的发明;
申请人在日本以外的***提交了相应的专利申请;
申请人为学术团体,例如大学;或
申请人为小型企业或个人。
日本专利申请程序与费用
1.日本特许专利—发明专利
1)、日本专利申请所需文件 :说明书暨图式(可送英文本,2个月内补日文译本);委任书(可后补);
2)日本特许专利申请优先权的,需要提供:
——他国一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申请时即需主张,优先权认证本可于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补呈日本***;
——国内优先权于前案申请日起12个月内主张,且前案须放弃。
3)、日本专利审查程序:
——审查制;
——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
——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需请求实体审查。
4)、日本特许专利专利维持费:
注册前缴1-3年年费,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
5)、日本特许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
2.日本实用新案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1)、日本专利申请所需文件:说明书暨图式(可送英文本,2个月内补日文译本);委任书(可后补)。
2)、日本实用新案专利申请优先权主张:
——他国一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申请时即需主张,优先权认证本可于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补呈日本***。
3)、日本实用新案专利申请审查程序:注册制。
4)、日本实用新案专利专利维持费:
注册前缴1-3年年费,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
5)、日本实用新案专利期限:
2005年(平成17年)4月1日以后:实用新案专利期限为申请日起 10年
1994年(平成6年)1月1日-2005年(平成17年)3月31日:实用新案专利期限为申请日起 6年
1988年(昭和63年)1月1日-1993年(平成5年)12月31日:实用新案专利期限为登记日起10年
补充说明:日本实用新案专利申请主张权利时须有专利局发给之技术评价书。
3.日本意匠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日本意匠专利申请所需文件:说明书暨图式;委任书(可后补)。
2)、日本意匠专利申请优先权主张:
——他国一申请案之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申请时即需主张,优先权认证本可于3个月内补呈日本***。
3)、日本意匠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审查制。
4)、日本意匠专利专利维持费:
注册前缴1年年费,注册日起第2年前开始逐年缴。
5)、日本意匠专利期限:自注册日起15年。[1]
专利复审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1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1员会请求复审。***1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1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另一种是***1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
向专利复审委1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1员会指1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1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专利复审委1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1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1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1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利申请,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1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1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委1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1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如果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1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1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1院起诉
国外专利申请之韩国篇
1.关键词简单检索1
KIPRIS的英语关键词简单检索界面与韩语检索界面相比,只是检索范围有变化。该界面按检索范围的不同提供5个可供选择的检索入口。检索人员可点击信息输入框左侧的字体位置,显示出下拉菜单,然后进行选择。
可供选择的检索范围仅涉及韩语检索范围中的全体(??,是默认选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韩国专利英文摘要(KPA)5个范围。英语、韩语关键词皆可。
除界面显示的语言不同外,新型专利申请服务,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英语检索方法、外观设计的英语检索方法,均与相应的韩语检索方法相同。
2.高1级检索1
相对于韩语高1级检索,英语高1级检索的检索范围有变化,仅涉及韩语检索范围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以及韩国专利英文摘要(KPA)。
检索时,先点击检索范围,便会进入相应的检索页面,然后点击信息输入框下面蓝色条中的文字部分,即Click here! For advanced search,进入高1检索页面,进入该页面后,检索方法与韩语检索方法相同,专利申请信息,关键词英语、韩语皆可。另外,点击检索结果页面中相同位置中相应文字也可进入高1级检索页面。
除页面显示的语言不同外,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英语检索方法、外观设计的英语检索方法,均与相应的韩语检索方法相同。
韩语专利文献检索中,如何进行英语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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