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行政***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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