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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一次性餐饮具 HJ/T202-2005
1. 目的与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一次性餐饮具类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2. 认证模式
按 “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验+获证后的监督”模式进行;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工厂检查
c. 产品抽样检验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证书到期再认证
3. 引用标准
GB/T 5009.60-1996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9688-199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4934-199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 15596-1995 塑料暴露于玻璃下日光或自然气候或人工光后颜色和性能变化的测定
GB/T 16288-1996 塑料包装制品回收标志
GB/T16422.1-1996 塑料实验室光源曝露实验方法第 2 部分氙弧灯
GB 18006.1-2008 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006.2-1999 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降解性能试验方法
4. 认证产品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物降解性材料、光-生物降解性材料和易于回收利用材料制成的各类一次性餐饮具。
5. 单元划分原则
按原材料来源、生产工艺、降解方式、回收水平分为以下三个单元:
a. 生物降解类:如纸制品(含纸浆模塑型、纸板涂膜型)、食用粉模塑型、植物纤维模塑型等。
b. 光-生物降解性材料类:光-生物降解塑料(非发泡)型。
c. 易于回收利用材料类:如聚丙烯类(PP)、高抗冲聚***类(HIPS)、双向拉伸聚***片材制品、高填充量天然无机矿物填充聚丙烯的复合材料制品等。
6. 申请资料
6.1 申请文件
申请书、产品差异描述、保障措施指南对照表(或文件)
6.2 申请材料
A、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B、生产者持有的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C、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 CCC 证书复印件;
D、当认证委托人、生产者不同时,需提认证委托人与生产者的委托关系证明材料;
E、环保守法资料;
F、其他申请书附录所要求的资料。
7. 产品检测
7.1 样品
7.1.1 抽样原则
初次和再认证企业的抽样按申请的认证单元,每一个单元至少抽取一个样品。根据标准指标要求,抽取产量***大或***可能影响指标符合性的样品;年度监督检查时,必须抽取样品,且在两次监督年度中要覆盖所有申请认证的产品单元;增项(新产品、新现场)必须抽样;监督加增项时,原有认证单元内的增项产品抽样可替代原认证单元的产品。
7.1.2 抽样量
样品一式两份分别用于检验和留样。
7.1.3 样品处置
现场抽取的样品应使用清洁容器密封包装,并在 3 日内寄出。
7.2 试验要求
7.2.1 依据标准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一次性餐饮具》(HJ/T202-2005)。
7.2.2 试验项目及要求
试验项目为 HJ/T202-2005 中的规定的所有适用的检测项目。
7.2.3 检验时限
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30-90 天。
7.2.4 判定
按照 HJ/T202-2005 进行判定。如果符合标准的要求,则判定该样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不符合 HJ/T202-2005 要求时,由 CEC 通知申请人,并允许申请人有效整改后由 CEC 重新安排抽样检测。注:监督企业整改后检测仍不合格则终止认证相关认证产品单元内产品,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7.2.5 试验报告
检测机构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负责向 CEC 提供试验报告。
8. 初始工厂检查
8.1. 检查内容
依据《环境标品技术要求 一次性餐饮具》和《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指南》对生产工厂实施现场检查。。
8.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个产品,***进行核实。
8.3 工厂现场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8.4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申请认证单元数、检查类型及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详见表 3。
再认证
注:以上为基础人日数,具体操作参照《现场检查人日数确定作业指导书》执行。8.5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1)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 检查时如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 3 个月内完成整改,CE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企业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检查不通过处理。
2)检查结论为推迟通过的,工厂应在 3 个月内完成整改,CE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企业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检查不通过处理。
3)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EC 报告。
9.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9.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EC ***对产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9.2 认证时限
工厂检查和抽样检验合格完成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 30 天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9.3 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E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3 个月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10.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监督抽样检验(包括非例行检查、市场抽样等)。
10.1 监督检查时间
10.1.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进行非例行检查或市场抽样: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安全、环境指标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E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10.1.2 监督检查人日数见表 3。
10.2 监督检查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的方式进行。由 CEC 指派的产品认证检查组按照《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指南》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一次性餐饮具》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10.3 监督现场检查结论
检查组做出监督检查结论。
1)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 检查时如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 3 个月内完成整改,CE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企业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 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2)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迟通过的,工厂应在 3 个月内完成整改,CE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企业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3)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EC 报告。
10.4 监督抽样检测
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抽样进行检测。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每个生产厂(场地)抽取样品。抽取一张证书中的代表性样品,抽样数量、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同 7 要求。工厂应在 3 日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监督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的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抽样检验不合格处理。
10.5 结果评价
CEC ***对监督检查结论和监督抽样检验结论综合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不合格时,按照 9.3 规定执行。
11.再认证
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提交再认证申请,按照初审进行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再认证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 3。再认证评价合格后发新证书。
12.认证证书
12.1 证书附件填写要求
12.2 认证证书的保持
12.2.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12.2.2 认证产品的变更
12.2.2.1 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持证人应向 CEC 提出申请。
12.2.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CE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允许变更。必要时抽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变更。原则上,应以***初进行全项检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证书的,原则上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12.2.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增项
12.2.3.1 增项程序
持证人需要增加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时,应提交增项申请,CE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验,批准后颁发新证书或换发证书。原则上,应以***初进行全项检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持证人增加的产品不属于已获证单元的产品时,应提交申请,CEC 核查增项产品与原认证产品是否处于同一管理体系下,已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并对新增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批准后颁发新证书或换发证书。
12.2.3.2 样品要求
持证人应先提供增项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抽样时,应按抽样原则的要求确定样品。
12.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E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持证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 认证要求时,CE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销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持证人可以向 CEC 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证书暂停不超过 6 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使用环境标志证书及标识;持证人如果需要***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CEC 提出***申请,CEC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否则,CEC 将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3.认证标志的使用
13.1 持证人应按***发布的《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
13.2 认证标志的加施
应在获证产品本体明显位置或标签、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证书持有者应向 CEC 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或者申请并按《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印刷、丝印、喷漆、烙印中合适的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
14.收费
认证费用按 CEC 有关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