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有27个省区市及19个较大的地市制定了专利地方性***

据统计显示,目前***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19个较大的地市制定了地方性专利***,由此形成了由***、行政***、地方性***、规章组成的较为完备的专利***体系。地方性***的不断完善,为地方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发明专利申请查询,与***、国1务院的要求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相比,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亟待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近日,***1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在2016年地方专利立法指导协调交流活动的讲话中表示,***1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工作,要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创新机制,形成合力,个人发明专利申请,促进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工作协调发展,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进入“互联网 ”时代,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使浙江一跃成为电商大省。“电子商务发展的形势和特点,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需求。侵权***行为也对基层专利行政执1法带来了新考验,专利创造运用等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挑战。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浙江省启动了新一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的修改工作。”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洪积庆介绍,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1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浙江省专利条例》,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实施以来,浙江省在电子商务专利行政执1法中查处了一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案件,净化了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不仅在浙江,其它省区市的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工作也各有特点。江苏的知识产权地方综合立法和综合管理改革独具特色,内涵深化;湖南在以地方***建设促进综合执1法方面发力,破1解瓶颈,提***率;安徽、山西等地的地方***中也是亮点突出,成效显著。同时,各地在知识产权综合立法方面也取得了新的突破,山东***颁布《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南京、武汉、昆明等城市出台了市级知识产权综合性***;贵州、宁夏等地也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地方立法特色研究,以期为下一步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据介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提出要加强***领域立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015年中1共***、国1务院发布的《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特别对各级***开展立法工作做出规定,提出“提高***立法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使***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目标。同时,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地方立法带来了新机遇,提出了新要求。新形势下,贯彻这些新部署、新要求,知识产权部门责无旁贷。
“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大背景下,地方知识产权立法工作需要***1知识产权局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与协调。”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局长肖祥清的希望,已经成为各地的共同呼声。
“从2013年起,***1知识产权局就根据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地方需求实际,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地方立法指导协调机制。”***1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3年多来,***1知识产权局坚持“横向交流、纵向协调”的原则,知识产权地方立法指导协调机制从无到有,逐渐成熟。
据了解,自建立知识产权地方立法指导协调机制以来,***1知识产权局先后确定安徽、辽宁等7个省区为***指导对象,举办多次指导协调交流活动,为相关地方知识产权局搭建了交流平台。同时,该指导协调机制还促进了***1知识产权局与地方人大1、法制管理部门的交流,为知识产权地方立法营造了良好氛围。
事实上,自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以来,特别是在***1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地方立法指导协调机制促进下,已经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新修订了专利地方性***。修订后的地方***更加适应地方实际,为地方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知识产权地方立法作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紧紧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这一核心目标,共同构建激励创新、严格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要按照***、国1务院的统一部署,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升立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前瞻性,切实破1解知识产权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实现知识产权地方立法优质协调发展,有效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贺化在讲话中所强调的,不仅阐明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更对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赵建国|中国知识产权报)
湖北省人大加快推进专利条例立法进程

湖北省人大教科文卫立法培训会在武汉召开。湖北省人大教科文卫副主任谢松保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人大常1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1员会副主任滕鑫曜做立法专题讲座,省人大教科文卫副主任袁军晶主持会议交流。省知识产权局***应邀出席会议,介绍了全省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湖北省专利条例》制定情况。
湖北省人大***们一致表示,要从***战略和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坚持科学立法、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从立法层面解决专利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共性难题,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17个市州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1员会负责人还纷纷就《湖北省专利条例》送审稿内容进行交流讨论,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据悉,这是省人大在培训会上邀请立法部门面对面介绍条例制定情况,现场听取意见和建议,为下一步完善条例打好基础。
日本专利申请中的注意事项
三. 驳回理由通知书的答复
在日本,审查意见通知书被称为“驳回理由通知书”,包括“***初的驳回理由通知”和“***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两种类型。专利局发出的驳回理由通知书一定是“***初的驳回理由通知”,而当第二次以后的通知书中仅包含由于申请人答复时进行的修改而导致需要通知的驳回理由时,则发出“***后的驳回理由通知”。典型地,“由于申请人答复时进行的修改而导致需要通知的驳回理由”是指,申请人的修改超范围、修改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由于申请人附加了技术特征导致审查员需要补充或者更换对比文件重新评价专利性的情况。因此,即使是第二次以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书”,如果通知书中包含审查员原本应当在“***初的驳回理由通知”通知的驳回理由(例如被审查遗漏的驳回理由),则审查员必须再一次发出“***初的驳回理由通知”。当申请人收到的“驳回理由通知书”中没有记载诸如“本通知书为***后的驳回理由通知”等提示,则表明该通知书为“***初的驳回理由通知”。
申请人在答复“***初的驳回理由通知”时,只要修改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并且被评价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单一性的关系,就可以进行任何方式的修改,包括删除技术特征来扩大保护范围或者增加新的权利要求等。但应当注意,即使申请人在答复“***初的驳回理由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如果审查员认为没有***前景,例如不需要补充或者变更对比文件就可认定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也有可能不再发出“***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书”而直接做出驳回决定。
与此相比,申请人在答复“***后的驳回理由通知”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只限于:
① 权利要求的删除
② 权利要求的缩小(仅限于对技术特征进行限定,而且修改前与修改后的发明的技术领域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③ 笔误的更正
④ 不清楚的记载的阐明(仅限于针对驳回理由通知中的驳回理由相关的事项)
并且,如果申请人针对“***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将做出不予接受该修改的决定,而直接根据修改前的版本作出驳回决定。
可见,在日本,审查员通常只会发出一次或者两次“驳回理由通知书”。
对于在日本没有住所的申请人,无论是“***初的驳回理由通知”还是“***后的驳回理由通知”,答复期限均为从发送日起三个月,但申请人可以在这个基础上以“需要翻译相关材料”为由***多延长三个月。需要特别注意,答复期限从发送日起算,对于电子申请而言,是指从系统中调取该电子文件的日期。

四. 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程序
在日本,专利局审判部进行的审判(Appeals)包括:驳回决定不服审判、专利权异议、订正审判、无效审判以及延长登记无效审判。其中,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相当于我国的复审程序,是指申请人对专利局实审部做出的驳回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局审判部再次审查的程序。申请人可以从驳回决定的送达日起三个月(如果申请人在日本没有住所,则期限为四个月)内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应当注意,对于电子申请而言,“送达日”与“发送日”都是从系统中调取该电子文件的日期,不存在我国“15天”的推定送达期间。
在我国,当申请人请求复审时,无论是否修改了申请文件都会进入前置审查,由原实审审查员再次进行审核。但在日本的专利申请中,只有在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同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该申请才会进入前置审查。因此,如果申请人在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同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将失去由原实审审查员再次审核的机会。
当申请人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时,专利局审判部***三名或者五名审判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理。当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不存在驳回理由时,通常会在撤销驳回决定的同时,直接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审***定。
当合议组仍然认为该申请具有驳回理由时,会作出驳回审***定。应当注意,在我国,当申请人提起复审程序时,即使合议组同意实审审查员的就决定,也会发出复审通知书,保证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以及修改专利文件的机会。然而,发明专利申请,在日本的驳回决定不服审判中,通常只有合议组发现了新的驳回理由或者需要变更或者补充对比文件来重新评价专利性时才会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换句话说,如果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并且其理由与驳回决定相同时,可能会直接作出驳回审***定,而不再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这里,笔者特别提醒申请人,在提起驳回决定不服审判时,有可能是***后一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一定谨慎处理。
对于驳回审***定,申请人可以在送达驳回审***定之日起30日内(如果申请人在日本没有住所,则期限为120日)向东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提起审***定的撤销之诉。
由此可见,日本的专利审查程序与中国相比,更加注重审查效率,给予申请人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较少。因此,笔者建议申请人认真处理每一次答复,尽量在一次答复中彻1底消除驳回理由。另外需要指出,根据日本的审查实践,医药发明专利申请,为了让审查员理解技术内容,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情况非常普遍。事实证明,通过会晤***终能够说服审查员获得***的情况并不罕见,因此笔者也建议申请人充分利用会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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