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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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生产加工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王优银
手机号码:13811117637
公司官网:www.bjsheng.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1号雍贵中心B座9层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中国**律师网隶属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承诺只为被**人与被征收人**”,5A级办公楼面积1200多平方米,由博士导师、**、院校毕业生组成的百余人团队,****领域胜诉两千余起,由**化律所进升为精品化律所,也成为中国律师行业历史不可磨灭的标杆式律所。荣获“2013年**十佳律师事务所”、“20......

圣运律师事务所(图)-京平专业拆迁律师-拆迁律师

产品编号:346643499                    更新时间:2019-01-18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律师
  • 公司官网:www.bjsheng.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1号雍贵中心B座9层

联系人名片:

王优银 13811117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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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法律土地纠纷

圣运胜诉通告:复议胜湖北省松滋市城乡规划局


【委托人】:周先生、李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松滋市城乡规划局

【案情简述】:

周先生、李女士系松滋市新江口镇杨家冲村村民,其合法拥有该村集体土地中承包地的使用权。周先生、李女士上述承包地现因某项目而面临征收,但拆迁方所提供的补偿过低,双方一直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由于周先生、李女士在法律知识方面的匮乏,遂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周先生、李女士先向松滋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松滋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拆迁律师,于2017年1月1日向荆州市城乡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反法律及责令其立即公开周先生、李女士所申请的相关信息。

【胜诉结果】:

荆州市城乡规划局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房地产拆迁律师,依法进行审理,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松滋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反法律,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起15个工作日内对周先生、李女士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信息情况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法律土地纠纷



圣运胜诉通告:fa院枉顾证据驳回起诉,二审终获胜利

【委托人】:赵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上诉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局

【案情简述】:

赵女士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二十里铺租用了一处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筑了房屋。后来赵女士将涉案房屋租给倪琴兰经营农家乐,但是该市七里河区局认为涉案房屋系建筑须限期拆除。赵女士作为房屋的所有人,该市七里河区局在没有通知赵女士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女士特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开展维权活动。圣运律师经过案情研究,为达到一击而中的诉讼效果,合法指导赵女士向兰州铁路运输fa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兰州市七里河区局的强拆行为。但是该fa院却以赵女士并非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为由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面对原审fa院选择性忽视赵女士提交的证明其与涉案房屋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据,为寻求合法保护,赵女士遂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fa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兰州铁路运输fa院(2016)甘7101行初283号行政裁定。

【胜诉结果】: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fa院经过审理后,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铁路运输fa院(2016)甘7101行初283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兰州铁路运输fa院继续审理。








北京圣运律师 | 房屋拆迁赔偿 | 土地拆迁赔偿 | 法律土地纠纷

天津强拆案例:请求确认强拆违反法律 几经周折终获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案情简介]

周先生是天津市东丽区的一位居民,拆迁律师费用多少,2014年4月9日上午,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在未与周先生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周先生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对其房屋进行强行拆除,导致周先生房屋完全损毁无法居住,京平专业拆迁律师,并且屋内财产也毁于一旦。曾经的家园如今已经变为废墟,周先生不仅财产遭受了巨大的损害、精神上也带来了极大的创伤,于是周先生走上了维权之路,来到圣运律所委托了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律师黄晓丽帮他出谋划策、维护权益。

[维权掠影]

在律师的帮助下,周先生于2015年5月6日以东丽区为被告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违反法律,并且提供了1份录音附文字说明以及6张照片以作证明。然而天津市东丽区人民并没有支持周先生的主张,该认为其提供的两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房屋是被告拆除的,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反法律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条件,驳回了起诉。

二位律师为了维护周先生的合法权益,为周先生讨回公道,于2015年9月9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重审或改判支持其原审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辩称,其没有实施拆迁行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上诉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能排除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实施了强制拆除周先生房屋的行为,原审裁定不妥,裁定撤销一审的行政裁定,并指令东丽区人民继续审理。可见支持了周先生及律师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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