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八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公司税务,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税务代办,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章到户调查任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纳税服务部门设置调查岗位,税务服务公司,专业承担到户调查工作任务,其他部门和岗位不再承担依纳税人申请涉税事项的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 实施到户调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纳税人申请依法应当实施实地调查的;或税收法律法规虽没有规定应当实施实地调查,税务,但依纳税人申请,国税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且在办公场所通过数据综合分析、信函调查、电话询问、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等方式无法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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