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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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生产加工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王优银
手机号码:13811117637
公司官网:www.bjsheng.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1号雍贵中心B座9层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中国**律师网隶属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承诺只为被**人与被征收人**”,5A级办公楼面积1200多平方米,由博士导师、**、院校毕业生组成的百余人团队,****领域胜诉两千余起,由**化律所进升为精品化律所,也成为中国律师行业历史不可磨灭的标杆式律所。荣获“2013年**十佳律师事务所”、“20......

***律师-圣运律师事务所-房屋***律师

产品编号:364270599                    更新时间:2019-01-27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律师
  • 公司官网:www.bjsheng.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1号雍贵中心B座9层

联系人名片:

王优银 13811117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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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北京圣运律师|房屋***赔偿|土地***赔偿|***土地***

内蒙古信息公开典型案例:房屋强拆,当事人

“房子被拆了,里面的东西都没有带出来,有虫草、首饰、鸡鸭、家具……什么都没带出来。就是把我老爹、老娘等人架出来了,***律师,接着就被强拆了。”李先生对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律师娓娓道来。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住在内蒙古包头市某区的李先生一家与“保成上元明府”的开发商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律师事务所,即***后,李先生一家能得到房屋补偿款和一定的补偿金。然而口头的协议要落实到书面时,开发商便“概不认帐”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拒绝补偿房屋。“这期间我过,留了2次,我妻子留了一次”李先生如是说。

情急之下,李先生一家找到了承诺“只为被***人和被征收人服务”的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为他们“讨回公道”。而后,房屋***律师,在圣运律师的指引之下,李先生于2015年11月初向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昆区分局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保成上元明府”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以核实自己位于内蒙古包头市某村的房屋因保城上元名府项目被强拆征收的合法性。然而这一申请直到11月的***后一天,也没有收到任何回复,有如石沉大海。无奈,李先生只好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对此,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昆区分局辩称: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尽管如此,被申请人却不能证明自己确实予以答复。

***终,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责令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圣运律师说法——该案中行政复议的合理性】

信息公开是当事人对征收土地强拆案件进行***的重要环节,房屋所在区域被征用的合法性等相关信息是***中的关键性证据,而***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容易使得“”中的“民”在行政***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帮助收集获取有关房屋被强拆的相关证据,不仅有利于后续***进程的有利进行,也更利于督促***提高行政效率,依法履行行政职责。

【本案适用的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1)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原告,延长答复的期限***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内蒙古自治区***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1)第八条规定“行政尽管受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立即登记,并向申请人反馈《***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

(2)第十三条规定“行政***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土地***

圣运胜诉通告:***胜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人】:王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人】: 吉林省德惠市***

【案情简述】:

王女士在德惠市长青村一社合法拥有96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某房地产公司为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向德惠市***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中建设项目允许的建筑区域包括王女士的住宅房屋。德惠市***在未征收其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将其使用的土地批准给了该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使用,严重侵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王女士经过咨询,了解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在征土地***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特委托圣运律师助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圣运律师的合法指导下,王女士特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fa院提起***,请求fa院依法撤销德惠市[2012]德土资字第044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胜诉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fa院经过开庭审理及庭审质证后,***如下:确认被告德惠市***作出德惠市[2012]德土资字第044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行政行为违反***。







***土地***

圣运胜诉通告:起诉***强拆二审终获支持

【委托人】:李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上诉人】:安徽省宁国市***【案情简述】:

李先生是安徽省宁国市南山***和平路的居民,其父亲是原宁国市物资局职工。单位安排其父看守老火工仓库,自上世纪60年代替开始居住在老火工仓库并在此娶妻,后来因家庭人口增加又在该地自建房屋居住,其后李先生以自建房为经营地点自主创业。在2015年前后,该处土地因某建设项目而面临征收,李先生与宁国市城市建设指挥中心多次商讨补偿事宜,均未达成***补偿协议。但宁国市***却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时于2015年9月17日强制拆除了李先生的自建房屋,而导致李先生一家流离失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先生经过网上咨询与电话了解,***律师,得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在征土地***方面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其决定委托圣运律师进行***行动。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遂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fa院起诉,请求确认宁国市***的强拆行为。但该fa院却以李先生未取得自建房屋的权属证书为由而贸然认定李先生与强拆行为并无利害关系,从而作出了不予的行政裁定。为进一步伸张正义,李先生在收到裁定书后立即向安徽省***人民fa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宣城市中级人民fa院受理。

【胜诉结果】: 安徽省***人民fa院接到上诉状后,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裁定如下:一、撤销宣城市中级人民fa院(2016)皖18行初2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宣城市中级人民fa院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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