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办理登记手续应缴纳的费用
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专利登记费(包括公告印刷费用)和***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时,间距申请日超过两年的,还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当年按照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明的年度缴纳相应费用。
11、专利权的维持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于每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局将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 计算;期满未缴纳的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专利权自应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12、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
(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2)未缴费终止:专利局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缴纳年费及滞纳金后,申请人仍未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13、专利权的无效
专利申请自***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一式两份,写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名称、专利号并写明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上必要的证据。对专利的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任何一方如有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1院起诉。专利局在决定发生***效力以后予以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临时保护”与“专利保护”大不同
01保护的对象不同
“临时保护”克服的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公告日之间***保护上的一段保护空白期,此时专利权还没有获得,那么这项制度保护的对象是专利申请人的权利。
***公告之后的“专利保护”,这时发明专利申请人因为获得专利***已经变为专利权人,此时保护的对象是发明专利权人的独占权。
02***的案由不同
临时保护期间,发明专利申请人与非1法实施人之间产生的***属于费用***。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和非1法实施人之间产生的是侵权***。
因“临时保护”而引起的费用***和专利侵权***案由不同,不能作为一个案件进行起诉,但是实践中法1院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专利***的特点常将这两案合并审理。
3.临时保护阶段如发生侵权应如何处理?01费用和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适当的费用”。与“专利保护”不同的是,此处称为“适当的使用费”而非赔偿,也不适用停止侵权的方式,那么这个“适当的使用费”是多少呢?
根据《人***1院关于审理***专利权***案件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第18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13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适当费用的,人***1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根据***和***解释,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共有五种计算方法: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专利法》第65条:***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专利法》第65条: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专利法》第65条: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的合理开支。
(4)法定赔偿:《专利法》第65条: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1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5)约定赔偿:《人***1院关于审理***专利权***案件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第28条规定 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1院应予支持。
来源 | 三友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作者 | 北京三友
编辑 | 七弦琴
从专利撰写角度浅析权利要求书中的“清楚”
总第122期 张文华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发表,[专利]文章
专利权,顾名思义,是一种专有的权利,即除***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相应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要想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且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需要通过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来确定。 基于权利要求书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重要地位,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便成为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的重中之重。而要完成一份***的权利要求书是需要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的。例如,可以从权利要求的侵权可视度、所涉及产品的市信息以及所涉及技术的发展趋势等角度考虑,但笔者在本文中并不对上述内容进行讨论,而是从权利要求的"清楚"这个角度作一些探讨。因为,笔者认为,无论从哪种角度来撰写权利要求书,"清楚"是***根本的要求,只有保证"清楚",权利要求才能准确地限定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这样可以使得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合理主张,也能避免专利权人对权利的过度解释,获得与自己的方案不相对称的权利;同时也可以使得公众地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规范自己的市场行为或生产行为。
那么,什么样的权利要求才算是清楚呢?笔者认为,只要权利要求书中的逻辑是清楚的,则可以认定权利要求书是清楚的。简单来说,逻辑是指思维的规律或规则,美国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笔者认为,一份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过程体现了撰写人的思维规律。那么如何撰写出一套逻辑清楚的权利要求书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考虑。
一、***层面规定的逻辑 该层面主要表现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例如: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也就是说,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对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地限定,而不能对其未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限定,这样便牵扯到权利要求间的引用关系问题:例如出现缺乏引用基础的问题;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由于***规定的逻辑比较明确,只要按照***的相应规定执行即可,本文不作具体阐述,以下针对技术层面的逻辑进行详细阐述。
二、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表述要符合逻辑 权利要求是基于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的组合,是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因此,这些技术特征是否清楚以及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是否清楚,直接决定了该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虽然,我国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用的是"周边限定原则"和"中心限定原则"之间的折中原则,即在具体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参考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进行解释。但是,由于一些***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仍然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决定,美国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必须忠实、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进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企业考虑到后续海外专利布局的需要,应当尽量不要过度依赖于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尽量保证权利要求本身是清楚的。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具体阐述:
1.文字表述要清楚、准确 文字表述要符合汉语语法意义上的清楚、准确:
(1)没有逻辑或语法上的毛病。举个极端例子,例如大家一般都说"吃饭、喝水",一般不说"喝饭、吃水"。如果在***文件中出现类似的词语,你就需要澄清一下,因为一般饭都是吃的,你突然说"喝饭",那就需要解释一下如何"喝饭"、"喝饭"与"吃饭"的动作有什么区别。因此,权利要求书中的语法是要准确的,避免给专利后续可能出现的审查、无效或侵权过程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文字所表述的含义是唯1的,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或语义多重的词语。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语,发明专利申请检索,例如"薄""厚""强""弱"等含义不确定的词语,除非在该词语在特定技术领域有公认的确切含义。
(3)权利要求书中的词语符合本领域的自然规律,属于技术术语。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尤其是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并不是文字游戏,还需要了解本领域的一些基本常识。否则在后续审查过程或无效等过程中会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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