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用范围
高层建筑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范围:
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⑵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⑶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的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⑵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汉口消防排烟窗,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⑶封闭避难层(间);
⑷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消防排烟窗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应设防火阀:⑴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⑵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⑶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消防排烟窗品牌,当其通风、空调系统均系***设置时,消防排烟窗好不好用,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

设计要求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部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1.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平方米;⑵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平方米;⑶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⑷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⑸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面积的5%。
2.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3.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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