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房屋买卖协议没有网签是否就不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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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通常由中介***买卖双方对房屋买卖的价格、付款期限、付款方式、中介费用等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的三方房屋买卖协议,各权利义务主体根据协议约定完成网签、贷z款、资金托管、过户等手续。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双方即产生矛盾,没有进行网签,那么之前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属于购房意向还是生效的买卖合同呢?
近日法A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人主张签订的书面协议只是意向,只有网签的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才对双方有约束力,未获得法A院支持。
方女士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华先生,华先生***1万元定金后就再没付款。方女士诉至法A院,要求判令华先生按合同约定***违约金5万元。华先生辩称其与方女士签订正式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之前,方女士无权要求其***任何款项。
法A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了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性质、***情况、成交价格等不违反******、行政***的强制性规定,已经成立并生效。网签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因市场管理需要而规定的公示程序,是否网签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根据《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华先生需先向方女士***30万元用于注销***权、拿回产权证,然后双方办理资金托管过户手续,故华先生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办理资金托管与过户手续前***30万元。现因华先生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方女士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合同。由于华先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应当根据约定承担房价3%的违约金。故***华先生向方女士***违约金5万元。
广州业主明知房屋质量有问题仍继续装修,扩大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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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先生购买的商品房交楼后,即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发现墙面粉刷层出现严重空鼓及质量问题,后与房地产公司协商中,房地产公司同意修补,借名人不承认怎么办,但曹先生拒绝,继续装修且坚持房地产公司以现金方式补偿并诉至法A院。
法A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无论是依据***规定还是合同约定,都应当由房地产公司***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曹先生提出的装修费用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损失,对方辩称是***咨询,因曹先生在协调未果、粉刷层空鼓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继续装修,造成的损失属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不与支持。***终***房地产公司安排***维修人员对曹先生房屋粉刷层质量问题进行维修,驳回了曹先生的其他***请求。
律师讲法:
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商品房质量出现问题,开发商及施工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们支持并鼓励购房者依法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购房者应当注意自己的主张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对于一般性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在保修期内进行维修;开发商拒绝维修或者合理期限内拖延维修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维修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对于严重房屋质量问题影响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请律师 退定金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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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定金***如何处理?
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定金***,具体可区分三种情形处理:
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
即在能够认定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形下,除恶意进行磋商外,应根据《担z保法解释》第115条关于“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z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处理。
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所谓“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实务认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
例如,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中未约定的与商品房买卖有关的内容,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经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收受定金后,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致使该商品房项目未能建设或未能按原约定建设等情形。
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形下,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4条后段关于“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处理。《***A高人***A院公报》2006年第8期刊载的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案的裁判要旨进一步明确,“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A高人***A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3、因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过错
即在当事人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均有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形下,宜作如下处理:①不适用第1种情形的定金罚则;②对已交付的定金,比照第2种情形处理;③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恶意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恶意进行磋商的处理问题,我们认为,在恶意违约或者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下,若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有定金条款,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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