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税务***,由主管税务***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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