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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基普贸易有限公司

普通会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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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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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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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广州市基普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印章生产、销售于一身的集体单位,是广州公安局指定刻章备案单位。公司品牌在印章行业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是印章行业的龙头企业。现拥有员工200多人。广州市公安局授予甲级定点单位,承办党、政、军、机关、社团、外资及事业单位的公章,代办各类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章等备案手续。本......

原子***ME32-***刻制管理规定

产品编号:4263485                    更新时间:2020-08-17
价格: 来电议定
广州市基普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基普贸易有限公司

  • 主营业务:广州印章,原子印章,回墨印章,光敏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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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1987年10月9日以粤府办〔1987〕111号文发布
  ***条  为加强***刻制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的******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刻制业(含承制原子***,下同)的***、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经营***刻制店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刻制店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持有营业地常住***或《***》;
 (二)拥有相应数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承制*********的,还须备有保安工房和成品保管室。
  第四条  凡申请经营***刻制业的,单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个人须经乡镇***或街道***批准(申请承制原子***的则须经***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报当地县(市、区,下同)******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承制原子***的报当地市(地)******进行安全检查」,领取《***刻制业许可证》,赁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跨县经营***刻制业的,须持派出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经营地的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第五条  经营***刻制的店户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事项的,应按第四条规定报原批准***批准,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刻制店户歇业,应向原发证、照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刻制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刻制的店户开业或变更登记后,要及时通知当地******。
  第七条  经营***(不含***)刻制的店户,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制度:    (一)凭证***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承接业务,凭******核发的《***许可证》刻制。收回的《***许可证》和《取印凭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三年),以备查验。承接刻制的***不得发外加工;
 (二)***刻制管理制度。要严格按******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不得使用承制的***,要分别指定专人保管***成品、销毁***废品;
 (三)领取制度。领取***,要查验《取印凭单》和领取人的***或居民***,取印人应在《取印凭单》上签名。逾期三个月不来领取的,应造册登记,送交******处理。
  第八条  经营***刻制的店户及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不得进行******活动,不得泄漏******刻制***。要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刻制管理和查缉******活动。发现*********人员,应及时报告******,不得******分子。
  第九条  凡需刻制***的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持上一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营业执照,到所在县******申领《***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刻制店户刻制。
  县以上******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应持《***许可证》到指定的店户刻制;跨县刻制的,应到刻制地的县******换发《***许可证》再到指定的店户刻制。
  第十条  ***行政***、党团***及带有***名称的企业***,需到地方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需持广州******的军以上单位军务部门或***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县******指定的店户刻制。非指定***店户,不得承制******。
  第十一条  ******、人民团体、企业***的***,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规格刻制。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华侨企业、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可参照同级企业***的***规格刻制。有价票证专用章,应采用特殊章形、规格,由使用单位与所在地******商定。
  第十二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或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活动有功的***刻制店户,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而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不指定专人负责承接***业务的;
 (三)拒不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或拒不协助上述部门工作,情节轻微的;
 (四)不按期保存《***许可证》或《取印凭证》的;
 (五)不指定专人保管***成品、销毁***废品的;
 (六)歇业后不向有关部门缴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第十四条  ***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犯有前条行为之一,经处罚仍不改过,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将承制的***发外加工的;
 (三)不按******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的;
 (四)对逾期无人领取的***,不造册登记送******处理的;
 (五)擅自承制******的;
 (六)承制无《***许可证》的单位***的;
 (七)泄漏******刻制***的;
 (八)利用职业之便进行***活动,或发现******活动不向******报告,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擅自使用承制的***,但尚未构成***的。”
  第十五条  对无证经营***刻制业的店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犯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六)、(七)、(八)、(九)项行为之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刻制店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处以***;触犯刑律的,由******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已经批准开业的***刻制业店户,应在本规定公布后三个月内补办安全查验手续。凡符合安全条件的,按规定发给《***刻制业许可证》,可继续经营;不具备安全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经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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