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运律师|房屋拆迁赔偿|土地拆迁赔偿|法律土地纠纷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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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胜诉通告:一波三折,诉讼胜福建省福清
【委托人】:张先生等12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福建省福清市
【案情简述】:
张先生等12人系福清市高山交通运输公司内部干部、职工。为解决上述职工住房难问题,张先生等12人曾于1994年通过建房的方式,建设了职工住宅楼,并向公司缴纳了各项费用,只因福清市高山交通运输公司未协助职工办理土地及房屋权属证书。在张先生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福清市国土部门便将福清市高山交通运输公司的用地和职工建房的用地的使用权合二为一,登记在高山交通运输公司名下。2013年,福清市作出《福清市关于收回福清市高山交通运输公司及福清市东张水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2013】174号),同时收回了登记在高山交通运输公司名下的张先生等人的房屋使用权。据此,张先生等人多次和福清市商谈上述事宜,专业拆迁律师,无奈福清市一直拒之不理。为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张先生等人经过慎重考虑后,特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在王优银主任的指导下,拆迁律师事务所,张先生等人将上述批复诉至莆田市中级人民,但一审在时认定张先生等人未能提供相关的房屋权属证明,仅仅凭借提交的建房申请及福清市交通局《关于同意你公私共建综合楼和职工住宅工程项目的批复》时尚不足以证明和诉争批复具有利害关系,故莆田市中级人民予以驳回张先生等人的起诉。后圣运律师指导当事人上诉至福建省高等人民。
【胜诉结果】:
福建省高等人民在接到上诉状后,认定张先生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志规定,宅基地拆迁律师,应予以受理,拆迁律师,故判决如下:一、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2016)闽03行初227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莆田市中级人民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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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不能代替拆迁中的估价报告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只有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才能依法接受拆迁当事人的委托,进行估价活动,出具估计报告。《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因此,实践中,资产评估报告不能代替拆迁中的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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