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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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天津 天津
联系卖家:杨律师
手机号码:18222732005
公司官网:www.mingshanlaw.com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15号紫金花园2座14B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谋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以满足客户多样的**需求为根本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包括:企业**顾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事故和**、IT与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及专有技术等事务。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另为企业及个人提供服......

天津律师推荐-律师-茗杉律师

产品编号:454898803                    更新时间:2019-03-15
价格: 来电议定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企业**顾问
  • 公司官网:www.mingshanlaw.com
  • 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15号紫金花园2座14B

联系人名片:

杨律师 182227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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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谋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茗杉律师事务所以满足客户多样的***需求为根本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包括:企业***顾问、******业***服务、建设工程领域***服务、房地产***事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IT与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及专有技术等、其他民商事***及其他非******事务。 


其实,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网络游戏,天津律师推荐,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很多玩家在游戏中,用钱购买了“币”、“点卡”和“装备”。

  这些新名词,虽然是在网络世界里虚构的,但却是由玩家真金白银购买的,因此被称为“虚拟***”。此前,也发生过大量玩家“装备”被盗,和游戏公司产生***的案例。

  好消息是,《***总则》“民事权利”一章规定,***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曾文忠说,在《***总则》出台以前,虚拟财产无法定性,保护无法可依,当虚拟财产***案***至***时,法官十分为难。

  他认为,《***总则》的新规定,功能应该更多地体现在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它可以作为一种权利或者权益而受到保护。

  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 当事人可不担民责

  7日下午,一位热心律师在提问环节提出问题,《***总则》对见义勇为制度的变化,究竟有多大益处?

  其实,大家可以经常看到这种新闻,路见不平,紧急上前相助,结果却致受助者权益受损了,天津律师,去帮忙的人,反而承担起了责任。

  见义勇为者,要不要承担责任?这是多年来***界热议的话题。

  将在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曾文忠说,关于这一规定,其实出现三度修改,规定是非重大过失致受助人受损的,不担责。此后修改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草案四审后,再修改为“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直至表决稿,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他认为,《***总则》对见义勇为的修改,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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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一种限制, 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许可而直接无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翻译或者少量copy已经发表的作品, 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但不得出版发行。根据这一规定, 教育教学领域合理使用的范畴通常仅限于现实空间的课堂教学, 而未推及到远程教育。很显然, 在使用著作权作品的问题上, 远程教学与学校课堂教学在***地位上存在着重大差别。这不仅形成了对数字化远程教育发展的巨大障碍, 而且事实上也无助于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作者权益的保护。***应适应新技术发展的现实, 适当调整合理使用的范围,天津律师在线咨询,并将其扩大到网上。原因在于:  一, 著作权法之所以规定合理使用制度,目的是通过对著作权施加一定的限制, 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促进科学文化的交流与发展。而根据***的规定, 著作权包含了信息的网络传播权, 对这一权利也须加以合理的限制。因为在网络世界, 也同样存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智力成果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也存在需要以数字化方式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情况。更何况, 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对信息的共享正是维持互联网络迅速发展的强大动力。对信息的过度保护, 将对广大用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不合理的负担, 并阻碍互联网络的应用和发展。


  二, 目前反对在网上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的观点认为, 作品在网上使用后, 因其规模难以控制, 很容易超出合理的范围, 从而给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笔者认为, 这种担心实际上是不必要的。对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这些在网上也是同样适用的。因此, 允许在网上对著作权作品无偿但合理地使用, 并不会特别地造成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实质性地减少。相反地, 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具有低成本、高速度的特征, 同样的智力成果投入在网络环境下, 其传播的速度和广度会大幅提高, 从而更好地帮助著作权人实现其权益。例如, 在网络课堂中, 对作品的部分比例的讨论和分析, 可能会激发更多的学生去寻找、购买整份作品。

  三, 非营利目的是判断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此著作权法将合理使用限定于个人使用、引用、新闻使用、教学与科研使用、公务使用等情况。相对于课堂教学来说, 利用网络进行远程教育, 只是通过改变传统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模式, 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和社会效益,律师, 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教育作为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质。既然在现实和虚拟两个不同世界中, 教学教育的本质和目标是一致的, 那么在不改变使用目的和性质的前提下, 现实世界中的教学所享有的合理使用的/ 优惠待遇, 网络教学也就没有理由不能享有。

  四, 尽管作品的网络传输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一定的问题, 但由于互联网不可遏止的发展趋势, 世界各国及有关***都在或大或小的范围内承认了网络传输过程中作品的合理使用, 其中大多包含为教学和科研目的的使用。例如, 欧盟1997 年底拟议的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有关权利规则指令中, 对限制范围包括单纯为教学和科研目的的图解、为视觉或听觉障碍者利益的非商业性使用, 为报道当前事件使用摘要等情况。考虑到网络远程教育蓬勃发展的现实需要, 我们也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 将基于教学和科研目的的合理使用从传统的课堂教学扩展到网上教学。

  基于上述理由, 为促进网络远程教育的继续成长, ***应当允许在网上教学过程中将一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传输给异地的学员。当然,判断这种传输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仍然应当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必须是非营利性的; 被使用的著作权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被使用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是合理的; 对作品的使用不会对其潜在市场或价值产生明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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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东安县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王某、某某***公司、周某、刘某、蒋某、某某中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经一审、二审***:一、被告唐某的法定代理人唐某某赔偿原告陈某***费用等各项损失的40%共计24886.16元;二、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陈某费用等各项损失的30%共计18664.62元(含已付的13000元);三、被告周某的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蒋某的法定代理人蒋某某连带赔偿原告陈某费用等各项损失的15%共计9332.31元;四、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请求。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4日下午,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唐某驾车送其回家取生活费,被告唐某从被告周某处借来摩托车搭乘原告陈某,从某镇火车站方向往冷水滩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某镇某宾馆路口路段时,由于未让右方来车***,与从某镇老汽车站方向往工业园方向行驶的由被告王某驾驶的重型自御货车相撞,致使被告唐某和原告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相关部门事故认定,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陈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事发后,原告入院***,***生费用等各项损失62215.4元。

  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对本次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但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部门对交通事故成因所作的分析结论,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责任。因此,虽然原告陈某对该起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对其自己的人身损害的后果不具有过错。陈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校规私自离校,明知唐某没有证的情况下,仍主动要求唐某驾驶机动车送其回家,将自己置于***之中,对自身的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不利后果应由其监护人予以承担,认定应酌情承担15%的责任。被告唐某明知自已没有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且违反交通规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当对陈某的人身损害酌情承担40%的过错责任,该责任由其监护人唐某某承担。被告王某承担原告陈某3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在某某***公司入有交强险,被告***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经学校的允许,私自离校,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与学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依法作出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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