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
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天津 天津
联系卖家:杨律师
手机号码:18222732005
公司官网:www.mingshanlaw.com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15号紫金花园2座14B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谋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以满足客户多样的**需求为根本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包括:企业**顾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事故和**、IT与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及专有技术等事务。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另为企业及个人提供服......

经济***-茗杉事务所

产品编号:455795603                    更新时间:2019-03-16
价格: 来电议定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企业**顾问
  • 公司官网:www.mingshanlaw.com
  • 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15号紫金花园2座14B

联系人名片:

杨律师 18222732005

联系时务必告知是在"产品网"看到的

产品详情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谋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茗杉律师事务所以满足客户多样的***需求为根本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包括:企业***顾问、******业***服务、建设工程领域***服务、房地产***事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IT与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及专有技术等、其他民商事***及其他非******事务。 

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一种限制, 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许可而直接无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翻译或者少量copy已经发表的作品, 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但不得出版发行。根据这一规定, 教育教学领域合理使用的范畴通常仅限于现实空间的课堂教学, 而未推及到远程教育。很显然, 在使用著作权作品的问题上, 远程教学与学校课堂教学在***地位上存在着重大差别。这不仅形成了对数字化远程教育发展的巨大障碍, 而且事实上也无助于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作者权益的保护。***应适应新技术发展的现实, 适当调整合理使用的范围,并将其扩大到网上。原因在于:  一, 著作权法之所以规定合理使用制度,目的是通过对著作权施加一定的限制, 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促进科学文化的交流与发展。而根据***的规定, 著作权包含了信息的网络传播权, 对这一权利也须加以合理的限制。因为在网络世界, 也同样存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智力成果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也存在需要以数字化方式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情况。更何况, 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对信息的共享正是维持互联网络迅速发展的强大动力。对信息的过度保护, 将对广大用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不合理的负担, 并阻碍互联网络的应用和发展。


  二, 目前反对在网上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的观点认为, 作品在网上使用后, 因其规模难以控制, 很容易超出合理的范围, 从而给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笔者认为, 这种担心实际上是不必要的。对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这些在网上也是同样适用的。因此, 允许在网上对著作权作品无偿但合理地使用, 并不会特别地造成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实质性地减少。相反地, 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具有低成本、高速度的特征, 同样的智力成果投入在网络环境下, 其传播的速度和广度会大幅提高, 从而更好地帮助著作权人实现其权益。例如, 在网络课堂中, 对作品的部分比例的讨论和分析, 可能会激发更多的学生去寻找、购买整份作品。

  三, 非营利目的是判断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此著作权法将合理使用限定于个人使用、引用、新闻使用、教学与科研使用、公务使用等情况。相对于课堂教学来说, 利用网络进行远程教育, 只是通过改变传统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模式, 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和社会效益, 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教育作为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质。既然在现实和虚拟两个不同世界中, 教学教育的本质和目标是一致的, 那么在不改变使用目的和性质的前提下, 现实世界中的教学所享有的合理使用的/ 优惠待遇, 网络教学也就没有理由不能享有。

  四, 尽管作品的网络传输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一定的问题, 但由于互联网不可遏止的发展趋势, 世界各国及有关***都在或大或小的范围内承认了网络传输过程中作品的合理使用, 其中大多包含为教学和科研目的的使用。例如, 欧盟1997 年底拟议的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有关权利规则指令中, 对限制范围包括单纯为教学和科研目的的图解、为视觉或听觉障碍者利益的非商业性使用, 为报道当前事件使用摘要等情况。考虑到网络远程教育蓬勃发展的现实需要, 我们也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 将基于教学和科研目的的合理使用从传统的课堂教学扩展到网上教学。

  基于上述理由, 为促进网络远程教育的继续成长, ***应当允许在网上教学过程中将一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传输给异地的学员。当然,判断这种传输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仍然应当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必须是非营利性的; 被使用的著作权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被使用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是合理的; 对作品的使用不会对其潜在市场或价值产生明显的影响。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谋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茗杉律师事务所以满足客户多样的***需求为根本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包括:企业***顾问、******业***服务、建设工程领域***服务、房地产***事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IT与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及专有技术等、其他民商事***及其他非******事务。 

 股东违反其出资义务,经济***,自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出资违约责任。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理应比照***有关债的不履行的一般原则处理。但是,由于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毕竟属于公***领域中的问题,由于公司的***体和公***的社团法特点所决定,它有自身特殊的处理规则,并非***的有关规定的简单照搬。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是合同法的主要归责原则。“整个大陆法系都奉行把某程度的过错作为合同责任条件的一般原则。”虽然“在普通法***,过错并不是构成合同责任的必要因素”,但随着履行不能理论的新发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制定,履约不能成为当事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义务的重要免责事由。因此,当事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仍是多数***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有关的合同立法是否采纳了过错原则,在理论界虽有争论,但通说认为,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来看,过错责任原则也同样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

 然而,就股东出资违约责任而言,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却多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股东是主观上不愿履行或是客观上履行不能,只要存在着出资义务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的客观事实,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就须承当相应的***责任。公司可以通过追缴出资权的行使,强制股东缴纳出资,也可通过失权程序向他人募集股份,以使公司被认缴的出资得以落实,这是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特殊要求。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谋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茗杉律师事务所以满足客户多样的***需求为根本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包括:企业***顾问、******业***服务、建设工程领域***服务、房地产***事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IT与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及专有技术等、其他民商事***及其他非******事务。 

如果国内的企业法人之间产生民事***,部分***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就可以认定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对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对仲裁程序方面的审查。

  案情

  2002年2月11日,山东横店草业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公司)与约翰迪尔(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翰迪尔公司)签订农机设备买卖合同。横店公司***部分货款后,对约定应于2004年3月31日、2005年3月31日各***975854.61美元的货款未予***。约翰迪尔公司依约交付了合同项下货物。故裁决横店公司向约翰迪尔公司***本案合同项下合同款应于2005年3月31日***的欠款975854.61美元及***,仲裁费184907元由横店公司承担。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根据约翰迪尔公司的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执行后,横店公司向***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裁判

  东营市中级人民***认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受理本案符合法定程序。由于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仲裁程序方面的审查,故申请人对仲裁裁决实体内容的异议,不属本案的审查范围,***对此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横店公司申请不予执行(200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30号裁决书的申请。


  解析

  本案属涉外民事案件还是国内争议案件,是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审理程序和***审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中都有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该问题的认定直接涉及到仲裁规则的适用及***审查的范围问题。

  《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或者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对于本案的性质,约翰迪尔公司主张,涉案合同货物由美国和欧洲厂商生产,合同约定的装运港为美国和西欧港口,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部分发生在国外,本案具有涉外因素。横店公司则认为,本案争议双方的主体都是中国企业法人,且双方在中国境内订立合同,仲裁标的物是设备款,其交付也在中国境内,本案应属国内争议案件而非涉外案件。

  笔者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涉外案件,理由有三:一、虽然争议双方的主体都是中国企业法人,双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但是,合同约定本案所涉交易货物的装运港为美国和西欧港口,货物的交付始于国外,也就是说,部分***事实发生在国外。二、约翰迪尔公司是依据中国***在保税区设立的外资企业,根据《保税区监管办法》的规定,保税区是境内关外由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区域,保税区内的企业与境内保税区外企业之间的货物或服务贸易属跨关境贸易,视同进出口贸易予以管理。




经济***-茗杉事务所由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济***-茗杉事务所是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今年全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杨律师。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电话:022-88274009传真:022-88274009联系人:杨律师 18222732005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15号紫金花园2座14B主营产品:企业**顾问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 产品网店铺主体: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