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谋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茗杉律师事务所以满足客户多样的***需求为根本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包括:企业***顾问、******业***服务、建设工程领域***服务、房地产***事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IT与知识产权***事务、专利及专有技术等、其他民商事***及其他非******事务。
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一种限制, 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许可而直接无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翻译或者少量copy已经发表的作品, 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但不得出版发行。根据这一规定, 教育教学领域合理使用的范畴通常仅限于现实空间的课堂教学, 而未推及到远程教育。很显然, 在使用著作权作品的问题上, 远程教学与学校课堂教学在***地位上存在着重大差别。这不仅形成了对数字化远程教育发展的巨大障碍, 而且事实上也无助于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作者权益的保护。***应适应新技术发展的现实, 适当调整合理使用的范围,并将其扩大到网上。原因在于: 一, 著作权法之所以规定合理使用制度,目的是通过对著作权施加一定的限制, 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促进科学文化的交流与发展。而根据***的规定, 著作权包含了信息的网络传播权, 对这一权利也须加以合理的限制。因为在网络世界, 也同样存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智力成果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也存在需要以数字化方式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情况。更何况, 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对信息的共享正是维持互联网络迅速发展的强大动力。对信息的过度保护, 将对广大用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不合理的负担,合同***在线咨询, 并阻碍互联网络的应用和发展。
二, 目前反对在网上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的观点认为, 作品在网上使用后, 因其规模难以控制, 很容易超出合理的范围, 从而给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笔者认为, 这种担心实际上是不必要的。对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这些在网上也是同样适用的。因此, 允许在网上对著作权作品无偿但合理地使用, 并不会特别地造成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实质性地减少。相反地, 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具有低成本、高速度的特征, 同样的智力成果投入在网络环境下, 其传播的速度和广度会大幅提高, 从而更好地帮助著作权人实现其权益。例如, 在网络课堂中, 对作品的部分比例的讨论和分析, 可能会激发更多的学生去寻找、购买整份作品。
三, 非营利目的是判断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此著作权法将合理使用限定于个人使用、引用、新闻使用、教学与科研使用、公务使用等情况。相对于课堂教学来说, 利用网络进行远程教育, 只是通过改变传统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模式, 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和社会效益, 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教育作为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质。既然在现实和虚拟两个不同世界中, 教学教育的本质和目标是一致的, 那么在不改变使用目的和性质的前提下, 现实世界中的教学所享有的合理使用的/ 优惠待遇, 网络教学也就没有理由不能享有。
四, 尽管作品的网络传输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一定的问题, 但由于互联网不可遏止的发展趋势, 世界各国及有关***都在或大或小的范围内承认了网络传输过程中作品的合理使用, 其中大多包含为教学和科研目的的使用。例如, 欧盟1997 年底拟议的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有关权利规则指令中, 对限制范围包括单纯为教学和科研目的的图解、为视觉或听觉障碍者利益的非商业性使用, 为报道当前事件使用摘要等情况。考虑到网络远程教育蓬勃发展的现实需要, 我们也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 将基于教学和科研目的的合理使用从传统的课堂教学扩展到网上教学。
基于上述理由, 为促进网络远程教育的继续成长, ***应当允许在网上教学过程中将一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传输给异地的学员。当然,判断这种传输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仍然应当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必须是非营利性的; 被使用的著作权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被使用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是合理的; 对作品的使用不会对其潜在市场或价值产生明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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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日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整整十周年的日子,随着破产法及相关***解释的相继出台以及探索破产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推动,***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虽有所上升,但与工商部门每年注销企业数量相比仍不匹配。 就救治功能来讲,破产程序可以针对不同“***企业”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彻底有效解决“***企业”引发的各种问题。 近年来,经济工作的***就是,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去年底召开的***经济工作会议更强调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处置“***企业”,部门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为此,***各地***正积极探索新的审判机制,力争将审理破产案件作为处置“***企业”的重要抓手。 企业破产程序启动难 企业破产程序“启动难”,外部配套制度不健全也是主因,从而导致破产程序难以顺利进行。 我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很少。来自***的数据显示,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每年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2008年2009年为3000余件,2010年为2000余件,2011年至2013年均为2000件以下,2014年为2031件,2015年为3568件。与之相对应的是,每年工商管理***注销的企业数量均在35万户以上,2014年达到50万余户。但与发达市场经济***相比,我国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数量不足美国的0.2%,不足西欧全部***的1.16%。可以看出,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的功能远未发挥,企业破产程序确实存在“启动难”问题。 ***的数据还显示,2014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我国平均每天新增企业1.08万户,但成立后能够存活5年的企业比例为68.9%,存活9年的企业比例仅为49.6%,近一半企业的年龄在5年以下,不少企业成立二三年即经营乏力。此时,很多企业采用民间这种“饮鸩止渴”的方式来缓解负担、维系生计,或者企业主采用“跑路”方式弃企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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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的管理模式没有很好,只有适合的。这话其实没有错,关键是,怎么知道什么样的模式是合适的,现代倡导法治社会,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何让情,权,钱不束缚***呢?律师***的不断壮大,律师事务所遍地生根,要求各律师行业的从事者,消除门第之见,将律师事务纳入统一的管理之中,这样才能净化律师行业,确保公平,公正。 提成制律所无法形成深度的***分工 提成制律所由于各自为政,同时又为了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这就要求律师得什么业务都懂点,但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就某一领域进行专门研究,并成为该领域的***。也就导致所内无法开展深度的***领域研究和***协作分工。 提成制律所很难形成长期稳定的协作团队 在提成制律所,如果有团队,团队的主办律师与协办律师以及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常常是师徒关系,有些律师仅仅是为了获取廉价的劳动力而聘用了一堆助理,但他们很难得会毫无保留、尽心尽力地培养这些助理;而助理们其实想的也是偷师学艺,有朝一日拿到证后能尽早***执业。这就造成了这样的团队无法长期稳定地协作,团队协作所带来的竞争力也就无从谈起了。 提成制律所中存在利益冲突,无法形成合力 提成制律所的律师都是以案源、创收为目标导向的,当律所到了一定规模,内部竞争力相当的律师就会形成天然的竞争关系,不论是在内部管理权限上,案源上,还是客户上都会陷入竞争。除非是该律师的业务实在多得做不完,或者某项业务自己确实无法独自承办,多数律师之间很难形成分工合作。 提成制律所没有公共积累 首先是资金。提成制律师一心追求更高的提成和更多的分红,一般都不会关心事务所的长期规划和目标,每年分配之后几乎没有盈余可以用作未来的发展。 其次是人才。提成制所缺乏青年律师的系统培训机制,每个师父的培训机会和方式都是五花八门,因人而异,导致从律所层面很难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培训体制。一旦青年律师***执业或骨干律师自立门户,就容易形***才断档,无法建立人才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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