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办理指南
(更新日期:2012年6月28日)全国免费咨询电话:0769-88990502
一、基本步骤:
1.上网查询(网址:www.jh-56.com,众利通国际物流供应链主页,进入“进口旧机电”专栏查阅)或阅读检验处公告栏内有关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的文件规定。
2.查阅《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确认拟进口产品在目录内(不在内则无须旧机电备案);同时须查阅《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确认拟进口产品不在目录内(如在内则不得进口)。基于对产品风险等级的分析,总局已调整《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对于不具有机械安全和电气安全风险的部分HS编码的旧机电产品,调出旧机电产品备案范围。同时,对于出口退货、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维修复进口、国内结转等四种特殊贸易方式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企业下载并填报《珠海局特殊方式进口旧机电产品免备案核准表》,经检验处核准后,由口岸局签发通关单放行。
3.企业递交相关资料的同时,须即刻发送电子报表(详见下第二条,并发送至info56@)。
4.按照《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需提交的有关材料》(见本栏)要求下载表格填写完并打印,准备好有关备案资料。已明确使用地的,由使用地所在直属局受理备案(例如在中山使用则由广东局受理);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直属局受理备案。
5.申请人向珠海局检验监管处机电科提交上述材料,并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6.珠海局在5日内完成受理审批,不予受理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电话通知;为方便企业,受理后将不再出具书面的《受理决定书》,对需要补充资料的将通过电话或E-mail通知企业。
7.珠海局在受理备案申请后20日内完成许可审批。
转型升级企业提交材料申请办理解除海关监管用途旧机电产品备案审批的,办理备案人员验证企业提供的转型升级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出证工作。
8.备案结论: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对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证书出具后我处将通过E-mail通知企业领取(以企业发送电子报表的邮箱为准)。
9.须装运前检验的,企业在领取《备案书》后可与相应的预检验机构联系预检验事宜。企业须提供必要的预检验条件,不得擅自发运。目前经总局认可的境外预检验机构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欧洲(荷兰、德国、法国、英国、西班牙)、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澳门,旧机电设备从这些地区(含周边)启运的,须在当地实施预检验。境外认可预检验机构将根据检验情况出具《装运前预检验证书》及《装运前预检验报告》。企业须持《登记核准表》、《备案书》、《预检验证书》及《预检验报告》正本前往珠海局检验处审核盖章(同时须提供副本一套留检验处存档,详见登记核准表内容:随附资料)。
10.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正本)和《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以及其它必要单证办理进口报验手续。
11.办理备案时,申请人应认真准备有关资料,资料应尽量准确。备案书或免办证明书发出后,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更改;在有效期内,需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相关内容变更的,申请人需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变更的受理、审批及发证程序与备案的相同。
12.确有特殊原因须急事急办或特事特办的,请提交书面报告具体说明,我处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关程序办理。
13.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特别提醒:
1.备案的受理期限为5日,审批期限为20日。申请人应自行安排及时备案,未经备案的设备不要拆卸、分装。
2.外文资料须另提供中文译本(营业执照可选取主要项目翻译);所有资料(包括复印件)均须加盖公司公章;不是法人代表签名的须提供公司的签名授权书。
3.《申请书》及《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应打印,在指定位置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在清单中加注总数量(台/件)、总金额,产品用途栏填:“企业自用”或“销售”等。在清单的右下方注明清单共几页。
二、关于发送电子报表
按总局要求,为有效掌握全国备案的具体情况,须由直属局向总局发送详细的电子报表。请各企业予以配合,在递送备案相关资料的同时须发送相关电子表格(注意:特殊进口方式办理免备案核准的,填报专门的报表。
三、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备案许可,应当提交备案材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核盖公章)
(3) 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
(4) 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核盖公章):
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
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
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并发送关于发动机号的电子表格;
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文件;
涉及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各进出口单位在办理以非氯氟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部分家用电器产品的进出口手续时,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的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及企业自我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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