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水资源税的***义务发生时间为***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八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的,可以按次申报***。
***人应当自***期满或者***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根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7〕12号),税务咨询电话,现将2016年度全省国税系统申报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34户企业核查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此次核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事实证据。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职务、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玄武区税务,需写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2017年4月28日至5月5日。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贯彻落实第102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等规定,税务服务,现就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实施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税务代理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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