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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
1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
1.3 许可实施主体
实施特种设备许可的部门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
1.4 许可范围
许可范围包括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许可参数级别,其具体含义如下:
(1)许可类别,包括设计单位许可、制造单位许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充装单位许可;
(2)许可项目,包括压力容器设计、压力管道设计,锅炉制造、压力容器制造、安全附件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境外特种设备制造、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客运索道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电梯安装(含修理)、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项目下再按照设备种类、类别、品种及相应的参数级别,分为若干子项目;
(3)许可参数级别,按照特种设备参数及其***程度,并且根据许可工作的需要划分为若干级别。
1.5 许可目录
特种设备具体许可范围和发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执行。
1.6 许可证书及有效期
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见附件A),其有效期均为5年。
1.7 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为发证***依据***有关规定委托其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社会***。鉴定评审机构由市场监管总局、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确定,承担相应的鉴定评审工作。
2 许可条件
2.1 一般要求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等资源条件,建立并有效运行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具备保障产品本质安全的技术能力。
2.1.1 资源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
(1)***技术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
(2)工作场所,包括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4)知识产权,包括标准、计算机软件、专利、设计文件等。
各类特种设备的具体许可条件,分别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执行;关于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等资源条件的通用要求应当符合本规则2.2条的规定。
2.1.2 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运行。
2.1.3 保障产品本质安全的技术能力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保障产品本质安全的技术能力,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2.2 资源条件的通用要求
2.2.1 人员
资源条件中技术人员应当有理工类***教育背景,取得***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等职称,***技师和技师分别相当于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
资源条件中对人员有职称要求的,如果人员无相应职称,则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应当为理工类***。
2.2.2 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
2.2.2.1 工作场所
制造单位的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以及安装单位的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2.2.2.2 设备设施
(1)制造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不允许承租;
(2)安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安装设备、检测仪器不允许承租。
2.2.3 工作外委(分包)
(1)设计、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热处理和材料预处理等工作的外委要求,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件执行;外委(分包)时,生产单位应当有对应的责任人员对外委(分包)质量进行控制;
(2)允许外委的,其所外委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设计、无损检测外委(分包)方应当是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且不得外委(分包)给对本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生产单位应当与外委(分包)方签订合同(协议),确定外委(分包)的具体项目和详细要求,所外委的工作由承担单位出具相应报告;外委工作的质量控制由委托的生产单位负责,纳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2.2.4 条件共享
2.2.4.1 同一单位
(1)同一单位申请不同设备种类时,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可以共享;
(2)同一单位有多处制造地址,其每一处制造地址的工作场所(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以及日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实验装置应当分别满足相应产品资源条件要求,不允许与其他制造地址内的同一种类产品相应资源共享;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可以共享。
2.2.4.2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
(1)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分别申请许可,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不得共享,各自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
(2)总公司和其***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可以总公司的名义申请许可,也可以分别单独申请许可;总公司和其***分别申请许可时,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不得共享。
锅炉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B1 锅炉制造单位许可条件
B1.1 基本条件
B1.1.1 人员
B1.1.1.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设置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及设计、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理化检验等系统责任人员。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应当熟悉锅炉制造相关***、***、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具有所负责工作相关的***教育经历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从事锅炉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应当是理工科,并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任职资格;
(2)设计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锅炉设计4年以上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应当是锅炉相关***,其中,***锅炉制造单位的设计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任职资格;
(3)焊接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焊接4年以上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应是焊接或者焊接相关***(材料、机械类***),其中,***锅炉制造单位的焊接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任职资格;
(4)检验与试验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锅炉产品检验4年以上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应当是理工科;
(5)其他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所负责工作3年的工作经历,并且拥有理工科机械类教育背景;
(6)质量保证工程师不得兼任责任人员,***锅炉制造单位责任人员不得兼任,B级锅炉制造单位责任人员兼任不得超过1项,并且材料与理化、焊接与无损检测不得兼任。
B1.1.1.2 技术人员
锅炉制造单位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不低于表B-1的要求。
B1.1.1.3 焊接操作人员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焊工的持证项目及数量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
B1.1.1.4 无损检测人员
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持证项目应当满足实际产品的检测要求,并且满足表B-2的规定。
表B-2 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的要求
注B-1:无损检测外委(分包)时,制造单位只需按照表B-2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责任人员。
注B-2:应持有RTⅢ级、UTⅢ级,或者持有4年以上RTⅡ级、UTⅡ级资格证。
注B-3:采用超声TOFD(衍射时差法)方法进行自行无损检测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TOFDⅡ级人员不少于2人。
B1.1.2 生产场地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满足锅炉产品制造所需要的场地或者场所,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2)管材、板材、焊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3)具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以及能够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4)具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水压试验场地。
B1.1.3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钻孔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并且按流程合理布置。
B1.1.4 检验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耐压试验设备等;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外委(分包)的,不要求;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设备,并且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
B1.1.5 外委(分包)控制
制造单位必须有能力完成锅炉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外委(分包)。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理化检验、热处理和炉胆、封头压制工作可以外委(分包)。专项条件没有规定可以外委(分包)的项目不得外委(分包)。
B1.1.6 工艺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要求的许可范围产品的制造工艺文件(含外委项目)。
B1.1.6.1 焊接工艺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产品的焊接工艺规程。建立焊接工艺规程所依据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进行,由本单位持证的熟练焊工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焊接试件。
B1.1.6.2 无损检测工艺要求
锅炉无损检测应当有相应的无损检测工艺规程和操作指导书。
B1.1.7 试制产品
(1)试制产品应当能验证所申请范围需要的制造和检验能力;
(2)试制产品的设计图样应当经过设计文件鉴定合格;
(3)试制产品的试制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
(4)新申请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表B-3规定的数量,准备锅炉试制产品。
B1.1.8 换证产品
对于换证的制造单位,许可周期内应当具有持证级别相应产品的制造业绩,否则换证评审时执行新申请时试制产品要求。
B1.2 专项条件
B1.2.1 ***锅炉
B1.2.1.1 人员
(1)具有产品设计开发的人员,并且有完整***锅炉产品设计经验,包括结构设计、强度计算、热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
(2)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且有足够的将图样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人员;
(3)持证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焊自动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一般不少于50人•项;
(4)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5人;
(5)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的人员各不少于2人,外委(分包)时制造单位应当有对应的责任人员对外委(分包)质量进行控制。
B1.2.1.2 设计能力及生产设备
(1)具有与***锅炉产品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和转化工艺的能力;
(2)具有与***锅炉产品焊接工艺相适应的预热设备和工装;
(3)具有与***锅炉产品制造相适应的锅筒制造设备(注B-5)、膜式壁生产线(注B-6)、蛇形管生产线(注B-7)、集箱制造设备(注B-8)、锅炉范围内管道制造设备(注B-9)、鳍片式省煤器制造设备(注B-10)等设备,其中锅筒制造设备、膜式壁生产线、蛇形管生产线、集箱制造设备4类设备必须具备(注B-11)。
注B-5:锅筒制造设备,包括冷卷厚度至少为46mm的卷板机、有保证锅筒质量的坡口加工设备,锅筒热处理需要的热处理炉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外委(分包)方。
注B-6:膜式壁生产线,包括扁钢精整、管子除锈设备、多头自动焊接设备、平整设备和成排弯曲设备。
注B-7:蛇形管生产线,包括切割、坡口加工等管端成形设备、自动热丝TIG或者TIG加MIG等管子对接焊接设备,在线焊缝射线检测设备、弯管机、管料架等制造设备、工装和检测平台。
注B-8:集箱制造设备,包括切割设备、坡口加工设备、***弧焊、埋弧自动焊和焊条电弧焊焊接设备和在线预热等设备,集箱热处理需要的热处理炉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外委(分包)方。
注B-9:锅炉范围内管道制造设备,包括切割设备、弯管设备、坡口加工设备、***弧焊、埋弧自动焊和焊条电弧焊焊接设备和在线预热等设备,满足部件需要的热处理炉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受委(承分)方。
注B-10:鳍片式省煤器制造设备,不进行具体规定,应当满足生产需要。
注B-11:对于新申请***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应符合此项要求;对于申请换证的制造单位,如不符合此项要求,在新证书中应注明不具备锅筒、膜式壁或蛇形管制造能力。
B1.2.1.3 检验与试验装置
(1)具有满足产品制造相适应的金相、理化性能检验室,配有金相检验设备、化学分析设备、力学性能测试设备、冲击试样的检验设备等或者保证质量能力的外委(分包)方;
(2)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射线探伤机、可记录的超声检测仪器等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外委(分包)方;
(3)至少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水压试验设备3台(套);
(4)具有满足合金钢产品检验的现场光谱检测设备。
B1.2.2 B级锅炉
B1.2.2.1 人员
(1)持证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自动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一般不少于30人•项;
(2)至少有2名专职检验人员。
B1.2.2.2 生产设备
(1)锅炉制造车间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起吊能力,一般应当不小于20t;
(2)具有与制造相适应的卷板机,冷卷厚度一般不小于20mm;
(3)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弯管和钻孔设备;
(4)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埋弧自动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设备。
B1.2.2.3 检验与试验装置
(1)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化学分析设备和力学性能测试(试验)设备,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外委(分包)方;
(2)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射线、超声、表面无损检测设备,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外委(分包)方;
(3)至少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水压试验设备2台(套);
(4)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B1.2.2.4 补充说明
对于新申请B级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对于申请换证的制造单位,如不满足新的B级锅炉制造许可条件,应当在新证书中参照原许可范围(例如C、D级的具体参数范围)予以标注。
B1.3 ***锅炉部件及其他型式的锅炉
B1.3.1 ***锅炉部件
B1.3.1.1 人员
(1)具有不少于表B-4要求的技术人员;
(2)自行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当不少于表B-5 的要求,制造3个以上***部件时人员应当不少于表B-2中“***锅炉”的要求;
(3)具有不少于表B-4要求的持证焊工数量,制造3个以上***部件时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一般不少于50人•项;
(4)具有满足***锅炉部件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人员;
(5)至少有3名专职检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