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妆品分类:
进出口化妆品划分为以下六类:
1、肤用化妆品-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如面霜、浴剂等;
2、发用化妆品-指头发专用化妆品,如洗发香波、护发素等;
3、美容化妆品-指面部、指甲、毛发的美容品,如胭脂、口红、指甲油等;
4、香水类化妆品-指含乙醇的化妆品,如香水、古龙水、花露水等;
5、口腔卫生用品-如牙膏、漱口水等。
6、特殊功能化妆品-指***物类的化妆品,如抗皱类、祛斑类、防晒类、防蛀类、脱毛类、育发类、染发类、***类、健美类、杀菌类、除臭类等;
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由***审批。
进口化妆品包括进口普通化妆品及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分***和地方二级管理和检测。地方负责初审检测,省卫生厅(局)负责初评;***卫生检测单位负责终审检测,***评审办终审。
进口普通化妆品分类:
发用品 |
指(趾)甲用品 |
*** |
芳香品 |
彩妆品 |
|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
1、育发类* |
6、防晒类※ |
2、健美类* |
7、除臭类※ |
3、***类* |
8、祛斑类※ |
4、染发类 |
9、脱毛类※ |
5、烫发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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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标有*的项目需做***试用试验,标有※的项目需做***斑贴试验
化妆品配方申报要求
1、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2、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3、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4、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归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
5、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
6、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其学名(拉丁文);
7、配方成份中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附原料的来源、制备工艺及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8、分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
9、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INCI: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etic Ingredient 化妆品组份国际命名检验中特殊情况要求 :
1、配方中紫外线吸收剂含量超过0.5%的非防晒产品,除需常规检测外,还应进 行紫外线吸收剂量检测、光毒试验和***反应试验;
2、配方成份中含有果酸的,应进行果酸含量检测;
3、防晒产品宣传或标示SPF值的,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