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知名***律师:邹立洪律师(12年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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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名***律师、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我国《***》和《******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不认为***的,如《***》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
《******法》***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
二是刑***定不负***责任的,如《***》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 罪的不负***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 周岁的除犯故意***、故意致人***或***、强***、抢 劫、贩 毒、***、爆 炸、投 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责任,《***》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犯 罪或间歇性精神***在精神不正常时犯 罪的不负***责任,《***》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责任,《***》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责任;
三是***不予追究的,如《***》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二、深圳知名***律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犯 罪主体***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中止犯等;在***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 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立功等。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规定犯 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九条规定***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罪辩成过失***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人员的***罪辩成非***人员的职务***罪;
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 罪辩成单位犯 罪,我国对单位犯 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五是多人犯 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 罪或犯 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 我国《***》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 罪”的教唆犯,《***》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
(1)犯 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
(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
(3)***相对于偶犯,
(4)受过***处罚的人重新犯 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
(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
(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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