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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E1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条件
E1.1 基本条件
(1)配备与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注E-1);
(2)有专门的管道设计部门和设计场所;
(3)配备与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相适应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并且具备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4)有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能力。
注E-1:审核和审定人员统称为审批人员。
E1.2 人员
E1.2.1 任职条件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校核、审批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能正确使用压力管道设计相关的软件,由鉴定评审机构通过理论知识考试、设计答辩等方式,对其进行压力管道设计专业能力评价。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压力管道设计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压力管道实际工程设计案例分析、压力管道相关的法规标准等内容。设计答辩时应当针对相应许可范围的压力管道设计图样,对设计图样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从基础理论、法规标准、技术要求、工艺结构、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考核答辩。
E1.2.1.1 单位技术负责人
由设计单位主管设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应当具有压力管道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压力管道相关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规定,对于重大技术问题能够做出正确决定。
E1.2.1.2 设计审定人员
(1)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
(2)能够正确运用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并且能够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贯彻执行;
(3)熟知相应设计工作和国内外相关压力管道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够做出正确决断;
(4)从事5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审核工作;
(5)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E1.2.1.3 设计审核人员
(1)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够保证设计质量;
(2)能够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能解决设计、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3)从事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工作经历;
(4)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E1.2.1.4 设计校核人员
(1)能够运用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具备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的能力;
(2)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成果并且已投入制造、使用;
(3)具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校核的能力;
(4)从事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经历;
(5)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E1.2.1.5 设计人员
(1)能够运用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
(2)能够完成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并且能够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3)从事一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实习工作经历;
(4)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E1.2.2 人员数量
(1)GA类和GB1、GC1、GCD级设计单位,各级设计人员应当有相应的设计业绩,专职压力管道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5人,并且审定人员不少于2人;
(2)GB2、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各级设计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设计业绩,专职压力管道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审核人员不少于2人;
(3)审批人员数额不得超过专职压力管道设计人员总数的30%;
(4)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压力管道选材和应力分析设计人员。
E1.3 试设计文件
(1)首次取证(含增项)的设计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级别的试设计文件至少各1套;
(2)试设计文件不得用于管道安装。
E1.4 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M的要求,建立并且有效运行压力管道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编制设计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规定以及有关记录表、卡。
E1.4.1 程序文件(管理制度)
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1)各级设计人员管理制度;
(2)各级设计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3)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4)设计条件编制与审查制度
(5)设计条件图(表)编写规定;
(6)设计文件编制管理规定;
(7)设计文件更改管理规定;
(8)设计文件校审、签署及标准化审查制度;
(9)设计文件档案(含电子文档)保管管理规定;
(10)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及信息反馈管理规定;
(1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12)设计工作程序。
E1.4.2 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根据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范围,按照国家压力管道设计相关规范及其标准要求,编制本单位补充的技术规定和要求。
E1.4.3 设计、技术管理有关记录表、卡
根据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范围和设计单位实际情况,编制设计、技术管理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记录表、卡。
E1.5 产品安全性能的设计保证能力
设计单位应当有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设计能力,能够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进行设计,并且在设计中体现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E1.6 换证要求
换证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级别的设计业绩至少各1套,换证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覆盖设计许可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无设计业绩时应当按首次取证要求提供试设计文件。
E2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
E2.1 基本条件
E2.1.1 人员
E2.1.1.1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在管理层设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A级许可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具备5年相关工作经历;B级许可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具备3年相关工作经历。
质量保证工程师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E2.1.1.2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申请许可产品质量控制要求设置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并且对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
质量保证工程师不得兼任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
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并且注册到执业单位。
E2.1.1.3 无损检测人员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并且注册到执业单位。
自行进行的无损检测项目,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检测项目的无损检测Ⅱ级人员各2名,专项条件有规定的按专项条件要求。
E2.1.1.4 焊工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接操作人员。
E2.1.1.5 检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产品检验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检验人员。
E2.1.2 生产场地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所需要的场地,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与制造相适应的厂房,生产环境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生产工序及工装设备布置合理,装配、检验等区域要有足够的面积;
(2)有专用材料与零部件保管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及货架,分区(待验、合格、不合格)分批摆放,满足材料防护要求;
(3)焊接材料的保管场地满足焊接材料存放的温度、湿度要求;
(4)成品存放场地满足成品防护要求;
(5)耐压试验场地应当有安全防护措施;
(6)产品涉及射线检测的应当具有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检测场地。E2.1.3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下料设备、机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焊接设备、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起重设备等。
根据产品制造需要,配备相应的工艺装备,如胎模具、焊接辅助设备、耐压试验工装等。
有焊接材料的烘干和保温设备以及适应制造需要的焊条保温桶。
E2.1.4 检验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检验的需要,配备与其相应的检测仪器与装置,包括理化检检验装置、无损检测装置、耐压试验装置、测温仪、几何尺寸检测仪器等。
计量器具的品种、数量、精度等应当与产品要求的检验项目的需要相适应,并且在检定、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E2.1.5 外委(分包)控制
承担分包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其人员、设备能力必须满足相应专项条件中规定的要求。
E2.1.6 工艺技术要求
E2.1.6.1 设计文件
制造单位的许可产品应当具有正确完整的设计文件,如产品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产品说明书。采用外来设计文件制造的,须有对外来设计文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确认。
许可产品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造,并且标准中未另外提出设计文件要求的,可不要求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产品如属于非标产品则应当具有正确完整的设计文件。
E2.1.6.2 工艺文件
根据产品制造需要,编制工艺流转卡或者检验卡、焊接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
E2.1.7 试制产品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所申请产品的范围试制产品,所申请的每个品种都应试制一批产品,试制产品应当能够验证所申请产品范围需要的制造和检验能力。
E2.1.8 换证产品
制造单位在持证期间必须有对应持证级别的产品制造业绩,否则按照新申请试制产品要求。
E2.2 专项条件
E2.2.1 无缝钢管
E2.2.1.1 人员
E2.2.1.1.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材料、工艺、热处理、理化检验、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工艺、理化检验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科专业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具备3年以上无缝钢管制造工作经历。
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工艺责任人员、理化检验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科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具备1年以上无缝钢管制造工作经历。
E2.2.1.1.2 技术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E2.2.1.1.3 无损检测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Ⅱ级涡流(或者漏磁)检测人员不少于2名,Ⅱ级超声检测人员不少于2名。
各级许可制造单位均应当保证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满足许可范围产品标准规定的无损检测项目要求,并且制造过程中每班每个无损检测岗位应当有1名Ⅱ级人员。
E2.2.1.1.4 理化检验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2名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B级许可制造单位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1名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A级许可制造单位从事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测试、金相分析工作的理化检验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E2.2.1.2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轧管机组,冷拔机(冷轧机),矫直设备,热处理炉,喷码设备。
申请A级许可的冷拔(轧)无缝钢管制造单位应当有冷拔(轧)机2台,其中1台冷拔机拔制力不小于90t。
制造单位不制造热轧管时,可不要求有轧管机组;不制造冷拔(轧)管时,可不要求有冷拔机(冷轧机)。设备能力应当与许可产品规格相适应。
不锈钢无缝钢管不得采用电接触加热方式进行固溶热处理。不锈钢无缝钢管采用的连续式固溶热处理炉的有效加热长度应当不少于10m。
无缝钢管管坯加热炉应当有温度控制系统,有管坯加热记录。
无缝钢管热处理炉应当有计算机控制系统和自动记录装置,热处理计算机记录应当定期备份保存。
E2.2.1.3 检验与试验装置
E2.2.1.3.1 理化检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化学成分分析装置、万能材料试验机、冲击试验机、硬度试验机、能够保存金相照片的金相显微镜。
不锈钢钢管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晶间腐蚀试验条件。
E2.2.1.3.2 无损检测装置
A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产品检测要求的无缝钢管自动涡流检测机组或者漏磁探伤机组及超声波检测机组。
E2.2.1.3.3 耐压试验装置
A级许可制造单位和没有无损检测装置的B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有钢管专用耐压试验装置,耐压试验装置应当有自动监控、记录功能。
E2.2.1.3.4 工艺试验装置
A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扩口、压扁、弯曲等试验装置。
E2.2.2 焊接钢管
E2.2.2.1 人员
E2.2.2.1.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材料、工艺、焊接、热处理、理化检验、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工艺、焊接和理化检验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科专业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具备3年以上焊接钢管制造工作经历。
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工艺、焊接和理化检验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科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具备1年以上焊接钢管制造工作经历。
E2.2.2.1.2 技术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E2.2.2.1.3 无损检测人员
无损检测人员要求见表E-1。
表E-1 无损检测人员要求
焊管类型 |
持证项目 |
无损检测人员数量 |
|
A级 |
B级 |
||
埋弧焊焊接钢管和不锈钢焊接钢管(限电弧焊) |
RTII级资格 |
6名,且满足每班至少2名 |
3名,且满足每班至少2名 |
UTII级资格 |
3名 |
2名 |
|
MTII级资格 |
2名 |
— |
|
直缝高频焊接钢管 |
RTII级或UTII级资格或漏磁检测II级资格 |
6名,且满足每班至少2名 |
3名,且满足每班至少2名 |
MTII级资格 |
2名 |
— |
对于B级不锈钢焊接钢管制造单位,若用涡流探伤代替液压试验,还至少有2名涡流检测II级人员。
E2.2.2.1.4 理化检验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2名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B级许可制造单位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1名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A级许可制造单位从事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测试、金相分析工作的理化检验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E2.2.2.1.5 焊工
A级埋弧焊焊接钢管制造单位的埋弧焊机操作人员不少于6人,焊条电弧焊接或者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工不少于4人。
B级埋弧焊焊接钢管制造单位的埋弧焊机操作人员不少于3人,焊条电弧焊接或者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工不少于2人。
A级直缝高频焊接钢管制造单位的高频焊机操作人员(HFW)不少于6人,B级不少于3人。
不锈钢焊接钢管制造单位的埋弧焊自动焊机或者钨极气体保护焊自动焊机或等离子弧焊自动焊机操作人员不少于3名,焊条电弧焊或者钨极气体保护焊补焊人员不少于2名。
E2.2.2.2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拆卷和矫平设备、铣边设备、成型机、焊接设备、平头设备、喷码设备。
A级埋弧焊焊接钢管的内外焊接设备应为具有自动跟踪装置的双丝或者双丝以上自动埋弧焊焊接设备。
A级螺旋缝埋弧焊焊接钢管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制造管径≥813mm,壁厚≥14.3mm,钢级不低于L485/X70的产品的能力。
A级直缝埋弧焊接钢管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制造管径≥610mm,壁厚≥14.3mm,钢级不低于L485/X70的产品的能力。
A级直缝高频焊接钢管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制造管径≥219mm,壁厚≥12.7mm,钢级不低于L415/X60产品的能力。
E2.2.2.3 检验与试验装置
E2.2.2.3.1 理化检验装置
理化检验装置要求见表E-2。
表E-2 焊接钢管理化检验装置
许可级别 |
理化检验装置 |
A级 |
化学成分分析装置,万能材料试验机,冲击试验机,金相显微镜,硬度计 |
B级 |
化学成分分析装置,万能材料试验机。 |
E2.2.2.3.2 无损检测装置
A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检测要求的无损检测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射线检测用X射线工业电视具有图像处理和存储的功能,并且图像质量满足焊接缺陷评判要求,动态灵敏度和静态灵敏度满足缺陷识别需要;
(2)超声波检测、涡流检测、漏磁检测装置具有自动检测功能,具有缺陷报警和自动喷标功能,同时配置满足制造需要的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E2.2.2.3.3 耐压试验装置
A级许可制造单位和没有无损检测装置的B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有钢管专用耐压试验装置,耐压试验装置应当有自动监控、记录功能。
苏州倍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业特种设备许可证代办,特种设备设施许可证代办机构,拥有正规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代办资质并面向江苏,南京,上海,合肥,杭州,无锡,苏州,徐州,南通,连云港,镇江,扬州,芜湖,马鞍山,宿迁,淮安,滁州等地提供特种设备许可证代办,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许可证代办,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代办,压力管道安装维修许可证代办,压力管道制造许可证代办,压力管道安装资质代办,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许可证代办,锅炉制造许可证代办,大型游乐设施许可证代办,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代办,场内机动车制造许可证代办,客运索道制造许可证代办,电梯安装维修制造许可证代办,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许可证办理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