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对于劳务派遣和职业介绍的概念有些模糊,劳务派遣,他们其实是不同的。中国内地的劳务派遣大多都是由职业介绍机构发展而成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实践中,劳务派遣与职业介绍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混淆。从***关系上说,国际劳务派遣,职业介绍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法上的居间行为,也就是说,职业介绍机构是中间机构,斡旋于用人单位与求职者之间,促使两者成立雇用关系,这与劳务派遣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首先是***关系不同。职业介绍与劳务派遣***为主要的区别是职业介绍机构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职业介绍机构仅仅是促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在职业介绍活动中,提供介绍劳动工作机会的中介机构本身并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劳动关系,只是起到居间的作用;而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必然是首先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适用哪些工作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适用于如下工作岗位:
其一、临时性工作岗位:即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其二、辅助性工作岗位:即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其三、替代性工作岗位:即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对上述“三性”工作岗位中的临时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争议较少,但是对辅助性工作岗位争议较大,关键点在于如何界定“主营业务岗位”和“非主营业务岗位”。其确定带有比较大的主观性。
劳务外包应审慎选择承包方,从而规避风险。凡外包业务中涉及资质要求的,外包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劳务派遣岗位,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出国劳务派遣,从而发包方与承包方对人员死伤等承担连带责任; 外包方应当具备符合***规定要求的生产管理能力,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设施符合要求,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到位。凡是无办公场所、无相应管理人员、无一定资金保障的“三无”公司,则将被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否则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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