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律师,读者致电咨询:我与丈夫于三年前结婚,婚后经常争吵,目前正准备协议离婚,杭州房产***律师,在财产分割方面,对当时我的“嫁妆”归属出现争议。结婚时父母给我的“嫁妆”离婚时可以要回来吗?“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我的个人财产?
为此,小编邀请***人士为读者答疑。
▌律师答疑
这一问题自古存在,近两年来随着婚姻法***解释的出台,越来越普遍。女方娘家陪送嫁妆的行为,首先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其次,该赠与的物品是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女方个人的赠与,在离婚时能否要求全部返还,要结合嫁妆的赠与时间来具体判断,审判实践中各地的***结果也略有差异!***实践中一般的认定标准是:结婚手续登记前和登记后。
▌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
这类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娘家对女方个人的婚前赠与,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一方的财产。 因此,在领证前尤其是农村地区,很多年轻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是基于风俗,先办理酒席后领证的,在此时女方娘家陪送嫁妆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
夫妻一方在婚前***首付款并付完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虽然此处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归产权登记方,但是***实践中基本都是判给产权登记方,杭州合同***律师,目前尚未发现判给非产权登记方的例外情形。
同时该条第二款也对此种房产的增值部分做了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此条,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共同还款项对应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部分是以共同还贷额占全部房款的比例来确定的。
实践中***首付款一方“以婚后还房贷用的个人工资或者个人经商、经营公司收入”等为抗辩理由主张不分割增值部分则是不成立的,因为个人工资或者个人经营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前段时间,有一个专做离婚官司的律师做分享,她说,夫妻离婚的原因千奇百怪,不少人都只是因为一些小事。
比如有的夫妻一起出门旅行,丈夫看不惯妻子把钱花在纪念品上,两个人为不一样的消费观大吵一架,离了;
有的夫妻有一致的消费观,却因为对女方执着于事业的做法有微词,离了。
在婚姻里不断折腾的人,总是想寻找合适的那个人,想要对方跟自己三观一致。
这位律师遇到了那么多离婚的夫妻,十多年过去了,她发现在婚姻里,律师,真的很难找到三观一致的人。
为什么三观不合
成为感情***的借口
你肯定听过这样一句话:“我跟TA分手,是因为我们三观不合。”
很多人认同,在爱情中三观不合的人,终究不能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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