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申请提供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申请,也可以当面申请,公司税务代账,由各级办公室统一受理。当面申请的,由办公室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明、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请时间。
第十七条 办公室受理要求提供信息的申请后,应及时转告承办该信息的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除可以当时答复或提供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区别下列情况予以答复或提供: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玄武区代账,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渠道;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三)被申请的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代账公司,直接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掌握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的,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工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机构作出的***结论。
● 企业在接受工商部门抽查时有哪些配合义务
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有关部门对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本保密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审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
(二)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电子邮件或给予磁盘***;
(三)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四)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根据本办法提供信息,只能向申请人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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