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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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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金中环商务大厦4202室(地铁会展中心站E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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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成立于2010年8月2日.是经**工商总局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局)审批的第1家美国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驻深***。(统一社会**代码:9144030055982054K),是专门从事企业和发明人美国及世界各国专利、商标、著作权代理,国际知识产权服务的联络工作。美......

联邦知识产权申请(图)-发明专利申请检索-黑龙江发明专利申请

产品编号:531072893                    更新时间:2019-04-16
价格: 来电议定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 主营业务:美国专利,商标,知识产权,FDA认证,UBP国际清真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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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从国内市场来看,汽车企业自主研发的起点普遍较低,汽车动力战略已经上升到***战略高度。如果要掌握战略,如果需要足够的量化指标,专利技术排名应该是研究和开发能力的评估之一。更客观的指标。 2016年,中国汽车行业专利申请量达到463,900件,同比增长9.12%,其中发明创新227,300件,同比增长12.7%。发明***10.5万件,增长32.98%。从国内主要汽车制造商的专利申请情况来看,江淮汽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共有11,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流程,644件,成为全年***一家专利申请量超过1万件的公司。奇瑞和长安分别排名第二和第三。该公司一半的专利拥有5,000多项专利。


ITC对海底电信系统展开调查

2017年11月14日,波兰对外发布了《工业产权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对一些有关商标保护的条款进行了重大调整。当前,该草案正在经过波兰内阁通过。新的***是为了实施欧洲议会的指令以及欧盟于2015年12月16日发布的第2015/2436号指令。上述指令旨在使欧盟各成员国有关商标的***保持一致。

其中一项重要修订涉及商标的定义。该草案取消了对商标图形表示的要求,并将该规定用新的标准替换掉。根据新的标准,商标应该在商标注册簿中展示,并且能够清楚、准确地确定保护对象。因此,企业家将能够注册所谓的非常规商标,例如触觉商标。

该草案还包括一些其他方面的修订。举例而言,商标所有人不必提交延长其商标保护期的请求(即续展请求)。商标所有人只需要***续展费用即可获得保护期延长。此外,波兰专利局将通知商标所有人即将到期的付款截止日期。

新的草案还允许将商标所涵盖的某些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权转让给他人,而剩余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权仍归原商标所有人所有。目前,这种权利只适用于注册在不同类别产品或服务的商标。

草案中包含的另一项重大变更为在商标权遭到***的情况下,商标被许可人可以执行商标权。除非另有协议规定,否则被许可人可以在获得许可人的同意后自行采取行动。根据现行的规定,只有在登记册中披露的专有许可人才可以执行商标权。

美国国际贸易委元会(ITC)已经对通讯公司诺基亚(Nokia)和日本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日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NEC Corporation)的某些海底电信系统展开调查。

美国的Xtera公司以及英国的Neptune Subsea Acquisiti***和Neptune Subsea IP向ITC提出337调查立按申请。2017年,Neptune Subsea Acquisiti***和Neptune Subsea IP是购买Xtera产品的公司旗下的子公司。

Xtera和Neptune称诺基亚和日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某些海底电信系统***其专利。***侵权的产品涉及不同的传输系统或者陆地终端。

Xtera和Neptune要求ITC对上述被诉方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诺基亚和日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表示,Xtera寻求排除的产品是海底电信系统运行的关键。

诺基亚和日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充道,如果其产品被排除,则Xtera不能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将***侵权的产品排除在外可能会对公共健康和福祉产生不利的影响。

ITC的行***法官将受理该案件,并将决定诺基亚和日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违反《关税法》第337条。



1793年,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的推动下,《1790年专利法》被修订,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1793年专利法》以其对“可专利保护的主体”作出了准确的定义而著称,即:“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技艺、机器、制品和物质的组合以及在任何技艺、机器、制品和物质的组合方面的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改进”。此定义在美国***新的专利法中沿用至今,只是做了细微的调整。

《1793年专利法》另一个修改是,原来的实审制变成了登记制。

同时,《1793年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检索,申请时必需递交一项简短的说明。但是,在授予专利前必需递交该发明的书面说明及其使用和加工方式,以便与已知的技术相区别,并使得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制造、组合及使用该发明的技术。

1832年,又出台了一个新的专利法案,将专利权人扩展到有意成为美国公民的所有外国人,黑龙江发明专利申请,但是如果在***日起一年内不在美国公开实施其发明,则授予此专利权人的任何专利是无效的。另外,还规定可以修改专利中的错误以获得再颁专利。

1836年,为了平息公众对***专利缺乏新颖性的抱怨,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专利法。此次改法后,成立了专利局

1839年,专利法进一步修改,为申请人在申请专利前公开或使用发明提供了宽限期(两年)。该法案还为被专利局驳回的专利申请提供了***救济途径,可以提交给哥伦比亚区首席法官进行复审。

1842年,通过了一项成文法,为“制品或在织物上的印刷图案的任何新的原创设计”授予专利权,但是,权利限制在美国公民或想要成为美国公民的居留人范围内。

1849年,专利局由国务的划归到内务部。

1850年,历史性的进展是引入了一项发明不仅应该是新的和有用的而且必需是非显而易见的这一概念, 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专利权。此变化是来自于判例而不是成文法,***的是美国高的判例Hotchkiss v. Greenwood。

1861年,对专利法进行了若干修订。其中***重要的是: 对于初级审查员已拒绝两次的任何申请,3名首席审查员(examiners-in-chief)听取复审;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改变为由***日起计算17年; 外观设计专利由申请人可以选择3.5、7或14年的保护期。

1836年法案规定如果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提出反对意见, 则申请人有权修改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specification)。1864年, 高对此修改权利附加了限制, 在提起***过程中该专利不能增加新的内容, 制定了专利申请不能超范围修改的原则。

1866年, 在Suffolk Mfg Co v. Hayden案件中, 高做出了有关重复***的判例。主张如果同一发明人对于相同的发明持有两项专利, 则第二个专利是无效的。

1870年, 有关专利的立法合并到一个法案中, 并没有进行很多明显的实质性修改。其中包括如下一些变化: 取消了如果一项专利在国外已***,必须在6个月内递交美国申请的要求, 代之以在美国专利自***日起大保护期为17年的前提下,美国专利的同族外国专利保护期届满的同时该美国专利也必须失效;将说明书应描述申请人所知的实施发明的佳方式的要求编入法典;为确定谁先发明了一项具体发明的建立了解决机制(通过设立一位“主管冲突的审查员”)。其还澄清了在两年宽限期之前任何公开销售或使用都***发明的新颖性,而不考虑此销售或使用行为是否是由该专利申请人做出的。

1890年代有两个进展,虽然不是直接针对专利,但是对专利法的沿革起了显著的作用:1890年通过的Sherman法案形成了反垄断法的基础,1891年的Evarts法案建立了上诉巡回。1893年,申诉程序由专利局移交给新成立的哥伦比亚区上诉。

1897年,修改了有关授予专利权的一些成文法:a. 如果外国专利已经被***, 必须在外国专利申请递交后7个月内递交美国申请,b. 澄清在申请人完成发明前的公知或公用的条款限制在美国发生的事实。

1925年,专利局被划归商务劳工部。

1930年,制定了植物专利法案,对无性繁殖的植物提供专利保护。

1941年,在Cuno Engineering v. Automatic Devices Corp.案件,高认为可***的发明必须是“展现出有创造力的天才火花,而不仅仅是行业技能”。

1939年,相关成文法条规定的自1839年施行的两年宽限期降低为一年,理由是“在现有条件下两年似乎长得过分,成了工业发展的障碍”。

1940年,作为***新颖性理由的有关发明人在前使用或在前公开的宽限期限, 由两年降低至一年。

1946年,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撤销了在Electric Storage Battery v. Shimadzu案件中高的决定,将美国***“先发明”原则应用到世界范围内。该成文法将先发明原则限制在可以在美国找到发明证据的情形。

1952年对专利法的修改奠定了美国现代专利法的基本构架。其中包括两个主要的变化, 在成文法中第1次规定了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要求不仅仅是新颖性和实用性,还包括非显而易见性。

1965年,pct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定,***专利应被推定是有效的,不论***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每项权利要求应***地应用有效推定(35 USC 282)。

1966年,Graham v. John Deere案件中高的决定中给出了判断一项发明是否是显而易见的规则。

1975年, 发生的事件包括:

a. “专利局(PO)”更名为“专利商标局(PTO)”;

b. 为适应PCT的规定修改美国专利法(35 USC 102(e), 104, 351-376);

c. 专利法放宽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限制(35 USC 112)。

1980年, 发生的事件包括:

a. 引入为维持专利有效而交纳维持费的要求(35 USC 154);

b. 为联邦资助的发明制定特殊的条款(25 USC 200-211);

c. 允许第三人向USPTO提交现有技术的条款(35 USC 301);

d. 建立请求再审(reexamination, 复审)的可能性(25 USC 302-7;

e. 美国反对发展中***修改巴黎公约以允许独占权的强制许可;

f. 高院引用导致1952年专利法法案的国会报告,“在太阳下人类制造的任何事物都应是可专利的”, 来支持***工程的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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