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标准
(一)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资助;其中,对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区内企业(注册地在坪山区)生产制造设备且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最高再给予100万元资助。
对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对企业建设数字化、智能化工厂、实施工业互联网改造、“机器换人”等具有应用示范效应的项目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奖励。
(三)采取事后直接资助方式,对自有资金不足,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技术改造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缺乏独立购置设备能力,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
(四)对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对承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任务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奖励。
(五)对重大技术改造和工业项目给予支持:
1.对年度完成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超出1亿元部分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年度完成10亿元以上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最高500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市级重大项目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六)对纳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中央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本条资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
(七)对纳入国家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中央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本款资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4.项目已在深圳市经信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并按年度投入申报。要求申报上年度技改项目实际投入部分,以上年度财务支出发票为依据,海关进口设备无发票的需提供相关支付有效证明材料。但同一项目不能拆分成多个项目进行申请。
5.项目实施地在坪山区。若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改的,技改专项资助只适用于“机器换人”项目。
6.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指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该指标用于反映投资转型升级情况。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工业投资项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
7.项目未申请过本项资金扶持。
(二)鼓励企业在市级部门申请技改资助,配套补助原则上是对企业上上年度在市里申请并获资助的技改项目投入进行配套补助,申报配套补助的企业需提供上年度的资助文件,必要时提供上上年度的技改项目投入财务支出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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