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governmental audit)
政府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在我国一般称为国家审计。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包括设置的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政府设置的审计厅(局)两个层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各国政府审计都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强制性。








专项审计报告,因其目的多样,审计程序也各不相同。不同于标准的年报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几乎没有一个统一的准则标准,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但并不是严格地执行。专审报告的程序,可以结合目的而进行。由于其特殊性,可以在报告中适当地阐述针对特定目的展开的审计程序。对审计程序的描述,可以更多地参考执业准则中的条文,以体现执业人员的严谨和专业。



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不偏不倚,实事求是,这是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审计人员只有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作出审计结论、报告审计结果,才能达到审计目标,也才能使审计工作令审计意见的利害关系人信服。
所制定的标准
所制定的标准是审计的依据,即判断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与否、经济效益如何、经济现象真实公允与否的尺度,如国家颁布的法律、规章和标准,职业团体制定的会计准则(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企业制定的各种消耗定额、计划、预算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