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因素
执行体制和机制有待于完善。法院强制执行作为一种公力救济手段,实质上其行使了司法行政权,是有别于司法裁决权的行政行为,所以实施“审执分立”是一次进步。但是“审执分立”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仍是监督指导关系,并未解决缺乏统一管理与协调的问题,难于形成合力抗衡新形势下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近年来,为解决这些问题,强调了执行权是司法行政权,各级纷纷成立了执行局,从运作情况、实施效果看,感觉仅仅是执行庭的“翻版”,提级执行、指令执行、交叉执行、委托执行等一些体现统一领导下的行之有效的执行方式方法,还未得到很好的运用。





激励与约束制度缺损。制度具有激励和约束功能,国有银行存在多重制度缺损,其激励与约束制度也必然缺损。我国国有银行的经营者除了工资和一定的奖金外,其余的物质利益比较少,甚至是受到限制的,这是导致银行经营者道德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好官激励"需要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让银行经营者主动想做"好官",不想不敢也不能做"坏官"。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科学回答了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实践性,为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提 供了根本遵循,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全国各级 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形势分析判断和决策部 署上来,牢牢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 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 判工作,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 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