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
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司1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2012年刑1事诉1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在实践中,无论是侦1查人员、公诉人、还是法官在看待鉴定意见的时候,确实都比以往更加慎重,不再那么迷1信了。经常因为鉴定意见的问题,要重新开庭,甚至无法***终定案的。
当然,很多律师对这个文字称呼的转变欢欣鼓舞了多年了,可是,我们都知道这种转变并不那么明显,文书***鉴定中心,这个称呼的改变,并没有带来所谓的巨大改变,律师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辩护意见通常难以被法1院采纳就是直接体现。法1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态度并没有根本上的转变。





文件检验的对象是案件中的各种文件物证,但由于文件物证复杂多样,与案件中的联系及检验 的目的和方法又不尽相同,使文件检验内容较广分支较多。主要包括笔迹检验、言语识别(含声纹鉴定)、印刷文件检验 、污损文件检验 、文件物质材料检验和人相检验六大内容。但考虑到实际工作状况及一些内容的特殊性,这里把声纹鉴定、文件物质材料检验和人相检验抽离出去专门阐述,其余内容不变。
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难点:
(1)***证人出庭作证难。《刑1事诉1讼法》确立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1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但是,同样,合肥文书***鉴定,必须经过法庭通知才可以出庭。所以,***证人出庭也很难。
(2)质证意见难以被采纳。大部分的鉴定意见的鉴定过程通常都比较复杂,即便律师非常***,质证意见非常***,文书***鉴定机构电话,法1院也未必采纳。在鉴定意见和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之间,文书***鉴定费用,法1院一般偏信鉴定意见,即便确实有瑕疵,也会通过补正之后再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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