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秦淮区税务,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确定。
第十三条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税务服务,从低确定税额。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税务咨询,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税务代理公司,免征水资源税;
(六)、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六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应当考虑合理损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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