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在前文所述的美国"知识产权工作组"所提交的《知识产权与***信息基础设施》报告中,该工作组建议将信息传输--将作品从计算机某一终端通过网络以数字信号形式发往另一终端的行为也视为发行,南京商标代理公司哪家好,由著作权人专有。虽然该报告声称这一修改并未创设新权利,但这种限制实际上更改了发行的概念。因为传统意义上的发行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复zhi件的行为,发生了作品载体的转移;而在信息传输中,仅有作品信息的传递,南京知识产权公司,并无载体的实际转移,该信息仍存在于输出计算机的内存或相联的存储设施之中,"因此很难把传输归入发行的概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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