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实施诈Z骗等违F法犯Z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认定
根据刑F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包括“为实施诈Z骗等违F犯Z活动发布信息”。从实践来看,为便利相关案件办理,***律师辩护,对于“实施诈Z骗等违F法犯Z罪活动”的主观目的,东莞塘厦***律师,宜允许根据客观行为加以推定。具体而言,可以根据如下客观情形推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诈Z骗等违F犯Z活动”的目的:(1)曾因发布违F犯Z信息受过***追究,或者曾因发布同类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这主要是从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当然,由于***追究与行政处罚存在差异,***案件律师,故而,如果行为人曾因发布违F犯Z信息受过行政处罚,但此次发布的信息系不同类信息的,不宜推定行为人为实施违F犯Z活动发布信息(2)为实施相关违F犯Z活动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或者已经着手实行的。例如,行为人已在购买相关作案工具,可以推定为实施相应违F犯Z活动发布信息。当然,由于上述情形系推定,应当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即有证据证明确非为实施违F犯Z活动发布信息的除外。

骗取贷d款罪
骗取贷d款罪的***渊源来自刑f法第1百七十五条,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h行或者其他***机构贷d款,给银h行或者其他***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简言之,就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d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文解释的角度,法条并列放置“重大损失”与“其他严重情节”,意味着将“重大损失”作为“严重情节”的表现形式之一。
(1)案例:
上海市第1中级人民f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c察院第1分院指控被告单位金X公司、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犯骗取贷d款罪一案,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314号***p决,认定被告单位金X公司伙同他人,假借贸易名义向中国农业银h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贷d款,采用提供虚x假财务报表和虚x假循环贸易等欺骗手段骗得贷d款共计2.92亿余元,造成中国农业银h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经济损失2.6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d款罪,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201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f院作出(2010)沪高刑终字第102号***裁定,维持原判。

骗取贷d款罪系2006年刑f法修正案六增设,探究立法意图,该罪是***司f法领域对贷d款诈z骗罪难以证明“以非f法占有为目的”的补救性立法。
(2)在司f法实践中,本罪的适用情形主要有两个层面:
一是直接适用,对于有证据证明确无“以非f法占有为目的”,但事实上给银h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严重危害***管理秩序的骗贷行为,以骗取贷d款罪论处;
二是间接适用,对于可能具有“以非f法占有为目的”,但程序上缺乏充分确凿证据的贷d款诈z骗行为,转而以骗取贷d款罪论处。由此,不难窥知立法者欲借此罪名严密***法网的意图。

死刑缓期执行作为***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Z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Z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Z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律师电话,并报备案。
死刑缓期执行的变更具体如下:
根据刑F法第50条和***诉S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死缓判P决可作两种变更,详见下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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