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理有度”到“程序紊乱”原因分析
1,从立法到***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使得在“从重从快”地与***作斗争时,程序正义的理念被置之不顾。
2,立法***解释的模糊:刑诉修订后,高院于96年和98年两次作出《关于〈******法〉的***解释》中均回避了这一问题。仅规定:“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不抗诉的,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院核准。”但是对被告人上诉,抗诉的死刑案件如何处理则未作规定。
3,程序设计的缺失。死刑复核制度在程序设计上的不足,如审理采全审,核准没有期限限制等一些不符合***效率原则要求的程序漏洞长期得不到弥补。在******增加,死刑案件急剧上升需要下放核准权来提***率的情况下,程序发生混乱也就在所难免了。





不核准的死刑复核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符合宽严相济的***政策。人民***法官亲自或通过下级***居中进行调解,被告方进行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甚或被害方不再有强烈的反应、情绪,取得***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辩护律师应当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在适当的案件中帮助当事人亲属认识到其中的重要性,甚或与法官沟通,作相应的协助工作,以争取被告人量刑上的从宽处罚。
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人的认识有一个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过程,只有经过多次不断的检验,才能使认识逐渐接近客观实际。***认识也是如此,只有经过从侦cha到起诉、审判,从一审到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多次反复,才能使***人员的认识逐渐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才能大限度地减少冤假***。死刑案件通常更加复杂,往往更需要经过多次检验。不仅如此,人死不可复生,死刑一旦被执行就无法补救,因而更必须保证死刑***的正确无误。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使死刑案件在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道检验和保障机制,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