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
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东莞
联系卖家:胡律师
手机号码:13377772399
公司官网:www.0769xsls.com
企业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1号鸿福大厦A座七楼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东莞律师网(胡文学)由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一批**律师组成,集合了一批法学**功底强、实践经验丰、专办刑案的律师,本团队律师具备经验丰、实力强、成功案例多等众多优势,团队成立至今在珠三角地区办理了大量的案件,积累了大量经典成功案例。本团队熟悉:**的办案流程及办案程序,长期为当事人沟通办理:**咨询、......

东莞茶山***律师-大洲律师-***律师事务所

产品编号:624661325                    更新时间:2019-05-20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咨询,**顾问,**服务,**辩护
  • 公司官网:www.0769xsls.com
  • 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1号鸿福大厦A座七楼

联系人名片:

胡律师 13377772399

联系时务必告知是在"产品网"看到的

产品详情




关于***ju留中的路途时间有哪些规定?

请问***诉S法对***ju留中的路途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诉S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

1、***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S 文书、当事人向***邮寄送达诉S文书***之间传递诉S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

2、***从异地ju留、逮捕犯***嫌疑人归案, 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

律师表示,所以,路途时间应计入ju留期内。


企业融资必须居安思危

  市场经济的蒸蒸日上,使得国强民富的梦想变成现实,从而为企业融资渠道的多样化提供了有力支持。在传统***机构之外,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不仅有助于企业解决燃眉之急,而且有利于活跃经济,带动***,打破***机构独领风F骚的垄断局面。与此同时,民间融资和互联网融资渠道的放开,对中小微企业来说也是利好消息。但是,大家切莫忽视其中隐含的刑X法风险,时刻保持忧患意识,居安思危。


高利转d贷罪

  高利转d贷罪规定在我国刑f法第1百七十五条,是指违反***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机构资金高利转d贷他人,违f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G高人民JC院、《关于***管辖的***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机构资金高利转d贷他人,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高利转d贷,违f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d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d贷的

  2008年4月,上海度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X公司)临时员工曹某在得知上海龙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X公S)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急需资金还债后,***律师网站,为牟取利益,伙同代表人周某,决定以度X公司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申请贷D款1000万元,再高利转d贷给龙X公司。2008年5月27日,东莞茶山***律师,度X公司收到发放的贷D款1000万元。其中,783万元代龙X公司偿还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的欠款,66.8万元作为被告人曹某及其他人员的好处费,留在度X公司账上的150.2万元中,30万元系贷D款保证金,13.7万余元系度X公司***贷D款顾问费、评估费等,45万余元系归还贷D款***,60余万元被用于度X公司的日常经营。2010年12月16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F院作出(2010)闸刑初字第900号***判J决,***律师事务所,认定被告单位上海度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犯高利转d贷罪,判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高利转d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曹某犯高利转d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形,即企业从融资,获得的资金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企业为了冲抵***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而将贷D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在线***律师,并收取高额***。虽然这些企业在贷D款时并不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其后来以将贷D款擅自借与他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高利转d贷罪的构成要件,已经触碰刑f法红线。


东莞茶山***律师-大洲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拥有很好的服务和产品,不断地受到新老用户及业内人士的肯定和信任。我们公司是全网商盟认证会员,点击页面的商盟***图标,可以直接与我们***人员对话,愿我们今后的合作愉快!同时本公司(.cn)还是从事东莞律师在线,东莞律师咨询,东莞律师服务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电话:186-88659977传真:186-88659977联系人:胡律师 13377772399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1号鸿福大厦A座七楼主营产品:**咨询,**顾问,**服务,**辩护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 产品网店铺主体: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