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监督问题在我国是一个立法空白。我国***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高院***外,都应当报请高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院***或者核准”。******法***百九十九条规定“死刑由高院核准”,第二百零二条只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由高院组成合议庭,没有规定是否开庭审理,更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监督程序。随着死刑复核权统一由高院行使,一个问题摆在我们面前,那就是如何对死刑复核实施***监督,由谁来进行监督。





发回重审的审理。关于开庭,发回一审重审的,一审应当开庭审理;发回二审的,二审可以直接改判,但量刑不当的案件,必须通过开庭调查事实、证据的,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fa的,则应当开庭审理。要注意,原审被告人上诉引起二审的案件,发回后重审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主要是指数罪中非死刑处罚部分,即使经过重审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他罪的刑罚。
死刑复核是死刑案件特有的程序,但需要注意的是,它不是三审,在***看来,只是一种内部的审核程序,律师在这个阶段只是提出意见。因为死刑复核程序不是正式的审判,也不会开庭。虽然在2013年的时候曾经有过一个死刑复核开庭的特例,就是河北的阳坊镇***故意杀ren案,但说是开庭,实际上只是有控辩审三方在场,对死刑复核阶段才出现的新的重要的证人进行了出庭质证,而且自此之后,***复核案件就再没有开庭的案例了。可见这个案子只是一个实验,实验的结果是***否定了开庭的这种方式,因此,死刑复核开庭仍然只是一个例外,不是常理。正是由于***对死刑复核的这样***,造成了死刑复核程序,不管是从***上,还是在实务中都产生了很多特别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