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人民***审理的规定与死刑***自动上诉的规定相结合,不仅能保证所有的死刑案件的***权与执行复核权都由高院统一行使,而且能充分发挥三审级的纠错功能。
死刑核准权的不当下放,既暴露了现行立法体系的混乱无序,也暴露了现******制度的缺陷。或许死刑核准权由高院统一行使会提高***成本,但这是法治社会实现***公正必须付出的代价。高人民院统一行使死刑***和执行复核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从严把好死刑关,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面,防止滥用死刑和错杀无辜的现象,这是践行***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具体体现,将彰显******尊重和善待死刑罪犯的人权的理念。





死刑复核程序对被告人来讲***攸关,被告人毫无疑问应是程序主体,我国有关***解释也规定,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提审被告人,但实践中贯彻得并不理想,法官往往委托地方***法官去会见,而对高院法官则无此规定。有学者认为,为了保证复核的质量,承审法官必须亲自到看守所会见本案的被告人,认真听取本人的真实想法。如果从本人的陈述中发现有可能被冤枉时,更应反复核对全案有关证据,以辨明本人的陈述是否确有道理,才能有效避免冤假***。不过,我认为,面见被告人不能jue对化,都见没有必要。从阅卷出发,只有那些否认***、做无罪辩护的或者审查发现有疑点的才需要见,其他的就不必见了,因为有两级***的审查为基础可以保障认罪的真实性。即使见面,也不是必须将被告人押至北京或由法官到原来的羁押场所去,在现代科技支持下,可以采取视频的方式。
关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高院核准。”我们可以理解为所有死刑案件都应由高院核准,无论是哪一级******。然而,与此不同的是***第48条第2款和人民******法第13条均规定:“死刑除依法由高院***的以外,都应当报请高院核准”,明确将高院***的死刑案件排除在外。这样,在是否所有死刑案件都应经过核准才能执行的问题上,明显存在***规定之间的不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