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制度缺损。金融核心功能之一就是风险管理。我国的金融风险管理缺乏科学的制度基础,导致金融生态劣化,金融体系腐bai严重。其缺陷主要表现在:(1)风险管理目标不明确,存在以行政管理手段取代市场风险管理的倾向。(2)风险管理预见性不够,没有前瞻性,总是出了问题起到"消防队"的作用。(3)风险管理连续性差,没有做到全过程管理。一个银行出个案子,紧一阵子,几年侥幸无事,就松半辈子。(4)没有涵盖所有风险,主要考虑信用风险,基本没有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5)风险管理存在"盲点",一是新业务"盲区",二是行长"盲区",行长特别是"一把手"有超越制度的特权,近几年发案绝大多数是行长所为就是证明。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1类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对于金融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应该把握“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这一基本理念金融犯罪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很多,对于金融犯罪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应该从哪个角度去把握?很多人讲,“像这种案件,民事完全可以解决,刑事为什么要去介入?为什么要把它作为犯罪案件来处理?完全可以作为民事纠纷来处理。”这是实践当中经常会碰到的问题。
我们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我们要坚持一个理念,那就是:“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刑事案件我们注重的是人的行为,而民事案件注重的是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