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的分类是以金融犯罪特征与种类的确定性为前提。所谓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金融法规,以金融秩序为单一客体,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金融秩序是金融犯罪的必要客体,对于犯罪客体为简单客体的金融犯罪来说,金融秩序金融犯罪书是单一客体;对于客体为复杂客体的金融犯罪而言,金融秩序必须是其主要客体。这既是金融犯罪的共同特征、一般本质,也是金融犯罪据以分类的标准。有的学者认为,在金融领域中,有些犯罪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只是其次要特征,对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才是其主要特征,如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这种观点等于承认以金融秩序为次要客体的犯罪也都是金融犯罪,其结果只能是把金融犯罪归结为“金融领域中的犯罪”或者“金融系统中的犯罪”。这也正是在前引金融犯罪的各种定义中,为什么同样是坚持“犯罪客体说”,而所囊括的金融犯罪的罪种范围却大相径庭的原因。








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类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公章等,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cha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纳入第1类案件进行统计。
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ka套xian等案件。外部人员实施的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ka套xian等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后,除有证据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外,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按月报送案件数据。



从作案人员上,银行员工内盗案件上升。1998年以来,很乡大案要案为银行内部人员所为,这些人多数平时就有du博、炒gu等行为,有的与社会闲杂人员关系密切,但未引起有关领导足够重视,以至因其它原因遭受经济损失或他人怂恿作案时禁不住金钱的诱惑,向银行资金伸出"黑手"。
在作案形式上团伙作案增多。单个犯罪分子情绪化作案有所减少,多数案件为犯罪团伙所为。作案人员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对作案时机、作案工具、地点选择、赃款藏匿、逃跑路线等大多都经过周密策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