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税务,***集团内其他***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的,由第三方缴纳***并向发包方开具***,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人开具的***专用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税务代理价格,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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