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是市场经济行为运用而生,有他内部经济运行的轨迹。辩护人,需要掌握个案运营行为轨迹,涉及到的行业和领域,了解行业运营方式方法。以此为视角,切入到案件中办理,从而迎刃而解。不能用传统、僵化、一成不变的思维,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不能用办理财产犯罪,诸如盗窃、抢劫罪办案思维办理经济犯罪案;不能用办理其他犯罪案件思维,去办理组织犯罪案件;不能用办理假冒专利、商标犯罪思维去办理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罪名案件。





专业经济类型辩护律师
专业经济类型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工作是“一助到底”吗?
《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对监督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并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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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与责任是犯罪成立的核心要素,责任主义要求对公民定罪量刑必须以“责任”为前提,被告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以上的过错才能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历来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此,经济刑法的犯罪化也不能违背基本的责任主义原则。由于经济犯罪大都属于法定犯,属于法律“禁止的恶”,其违fa性程度本来就较自然犯为低,所以,国家在将该类行为犯罪化时,要尽可能克制。此外,虽然传统的责任原则,违fa性认识错误不影响责任的认定,但经济刑法规制的犯罪通常是法定犯,由于在附属刑法与经济刑法中允许的界限经常难以辨认,容易陷入禁止性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