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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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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网(胡文学)由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一批**律师组成,集合了一批法学**功底强、实践经验丰、专办刑案的律师,本团队律师具备经验丰、实力强、成功案例多等众多优势,团队成立至今在珠三角地区办理了大量的案件,积累了大量经典成功案例。本团队熟悉:**的办案流程及办案程序,长期为当事人沟通办理:**咨询、......

***律师***-大洲律师(在线咨询)-高埗镇***律师

产品编号:665740625                    更新时间: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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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D品犯F罪一般累犯与再犯的概念及构成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并在该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一定期限内,***律师电话,再犯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F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X法》(以下简称《刑X法》)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累犯可分为两种: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因特殊累犯涉及到的是危害***安全的犯F罪问题,所以,这里只谈毒D品犯F罪的一般累犯。就其构成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1,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的毒D品犯F罪。如果前后两罪或其中一罪是因为过失而构成犯F罪或不构成毒D品犯F罪的,不能成为毒D品犯F罪的累犯。即:前罪是毒D品犯F罪,高埗镇***律师,后罪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等主观过失原因而协助了其他毒D品犯F罪分子,或后罪是非毒D品犯F罪的其他刑X法罪名,都不存在毒D品犯F罪的累犯情形。

  第二,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如果前后两罪或其中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罚,如:拘役或管制,也不构成毒D品犯F罪的累犯。

  第三,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五年以内,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或假释考验期内,不构成累犯,而应按照数罪并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为实施诈Z骗等违F法犯Z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认定

  根据刑F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包括“为实施诈Z骗等违F犯Z活动发布信息”。从实践来看,为便利相关案件办理,对于“实施诈Z骗等违F法犯Z罪活动”的主观目的,宜允许根据客观行为加以推定。具体而言,可以根据如下客观情形推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诈Z骗等违F犯Z活动”的目的:(1)曾因发布违F犯Z信息受过***追究,或者曾因发布同类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这主要是从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当然,由于***追究与行政处罚存在差异,故而,如果行为人曾因发布违F犯Z信息受过行政处罚,但此次发布的信息系不同类信息的,不宜推定行为人为实施违F犯Z活动发布信息(2)为实施相关违F犯Z活动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或者已经着手实行的。例如,行为人已在购买相关作案工具,可以推定为实施相应违F犯Z活动发布信息。当然,代理***律师,由于上述情形系推定,应当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即有证据证明确非为实施违F犯Z活动发布信息的除外。


架罪“情节较轻”的判断基础是能够影响罪质轻重的事实要素

  某一绑J架罪个案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司F法者运用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确定的事实基础进行主观评判所得出的结论。从理论上看,我国刑F法关于绑J架罪基本犯、减轻犯与加重F犯的规定,实际上是绑J架罪罪质层次性的立法反映,体现了绑J架罪在同一罪质下的轻重程度差异。基于这种理论认知,绑J架罪“情节较轻”的判断基础也就不外乎那些能够影响绑J架罪罪质轻重的事实要素。根据我国刑F法理论,犯Z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罪质之有无和大小莫不决定于社会危害程度。因此,一切能够反映和体现绑J架罪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观和客观事实因素,都属于“情节较轻”的判断基础。

  从另一个侧面讲,如果某一事实因素不能够反映绑J架罪社会危害程度,也自然不能成为“情节较轻”的判断基础,如,一些纯粹反映行为人人身***程度的事实因素就不能成为判断是否属于“情节较轻”的基础。这些事实因素主要包括: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是否属于初犯、偶犯以及前科情况,***律师***,犯Z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是否具有自Z首、立功等情节等等。这些事实因素虽然***后会影响到行为人的刑罚裁量,但它们都不能反映和体现绑J架罪社会危害程度,对绑J架罪罪质轻重没有影响,因此不能成为“情节较轻”的判断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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